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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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88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許家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參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新台幣)││(年息)│├──┼─────┼──────────┼────┤│001│46,783元│94年6月23日起94年7月│18.25%││││27日止││││├──────────┼────┤│││94年7月28日起至104年│20%││││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15%││││日止││├──┼─────┼──────────┼────┤│002│40,166元│95年1月21日起至104年│19.98%││││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15%││││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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