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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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13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豐議被告謝欣憓被告鄭蕙齡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801、7141、714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鄭豐議、謝欣憓、 鄭蕙玲 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法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 朱月香單亦峻 成立調解而經告訴人於105年12月23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筱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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