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嘉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嘉簡附民字第72號原告 游秝榛 被告 姚瑞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86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游秝榛對本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867號,被告姚瑞特被訴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李依達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