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嘉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嘉簡附民字第67號105年度嘉簡附民字第68號105年度嘉簡附民字第69號105年度嘉簡附民字第70號105年度嘉簡附民字第71號原告 陳俊文
陳耀淇 黃惠瓊 陳OO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俊仁 被告 簡佩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870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俊文、陳耀淇、黃惠瓊、陳OO、陳俊仁對本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870號,被告簡佩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唐一强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