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024號上訴人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郭志剛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被上訴人 顏銘毅 (原名 顏清益
路2號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
馬志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2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吳燁山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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