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請人 陳文正 相對人 謝斐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2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謝斐如對聲請人負債1,000,000元,已屆民國101年2月29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屯區│三塊厝││0000-0000│建│12│全部│├─┼───┼────┼───┼───┼──────┼─┼─────┼──────┤│2│臺中│南屯區│三塊厝││0000-0000│建│137│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15│臺中市南屯區三│店舖│總面積:126.42││全部││││塊厝段1266地號│鐵筋加強磚造│層次面積:1層47.25│││││││層數:2層│2層64.47│││││├───────┤層次:1樓│騎樓14.70││││││臺中市南屯區南│2樓│││││││屯路2段926號│騎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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