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2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2張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翁瑞琴 即鴻倡│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0│60,000元│94年2月10日│AS0000000││││企業行│業銀行九如│││││││││分行││││││├──┼──────┼─────┼──────┼────────┼───────┼──────┼───┤│002│ 張惠閔 │彰化商業銀│387009│90,000元│94年2月3日│CF0000000│││││行鳳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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