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520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佰壹拾萬肆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以民國89年度重訴字第840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101號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何明昌┌────────────────────────────┐│計算書(新台幣)│├─────────┬─────────┬────────┤│費用別│聲請人支出之金額│備註│├─────────┼─────────┼────────┤│第二審裁判費│3,097,512元││├─────────┼─────────┼────────┤│送達郵費│497元│510+680+680││││-1,373(已退郵費││││)=497│├─────────┼─────────┼────────┤│調查旅費│6,650元││├─────────┼─────────┼────────┤│合計│3,104,6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