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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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7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許稚羚 相對人 林益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㈠登記日期:民國100年6月10日。
㈡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㈢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
㈣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㈤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年6月8日。
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㈦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㈧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㈨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㈩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
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益田,全部。
嗣相對人林益田於100年6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4年6月1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2年7月14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24,528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肚區│仁德││415│建│2,569.37│10000分之66│└─┴───┴────┴───┴───┴──────┴─┴─────┴──────┘┌─┬──┬───────┬────────┬────────────┬────┐│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26│臺中市大肚區仁│住商用│1層:40.08│平台:7.42│全部││││德段41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2層:41.02│││││├───────┤12層│合計:81.10││││││臺中市大肚區自││││││││由路222巷28號│││││├─┴──┴───────┴────────┴──────┴─────┴────┤│共同使用部分:仁德段00000-000建號,2,115.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7。││仁德段00000-000建號,1,092.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仁德段00000-000建號,14.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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