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8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杜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製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91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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