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9弄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5年1月10日起,自任會首招募互助會,成立
每會新台幣(下同)1萬元之互助會,採內標制、底標
1700元、每月10日開標、會員連同會首共計26會、會期
自95年1月10日起至97年2月10日止,屆期如無人要標會時
,則抽籤決定得標者。另被告又於96年起續邀集一互助會
,除僅22會外,其標會方法均同第一會。詎被告自96年5
月至同年11月間,因會員都不標會,且其週轉困難,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明知無人
要標會,仍不告知活會會員,亦未抽籤決定得標者,而仍
向活會會員收取會款,致會員陷於錯誤,以此方式接續詐
得會款合計約數十萬元後,將之花用於私人家庭開銷、提
供予先生 周泰延 從事房地產事業等用途。此些事實業經台
南地方法院以詐欺罪判決有罪(參97易字1690號判決)
(二)原告其中第一會原告已繳23會;第二會則已繳5會。又其
中有一會,因死會會員給予20000元,故被告尚欠260000
元未為償還。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合會會員名單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9728號起訴
書、臺灣台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90號簡易民事判決及
被告於本院97年度易字第1690號號案件審理時,提出之答辯
狀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間不到場,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合會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屬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
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