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176號原告祭祀公業 吳集 和法定代理人 吳文雄
吳朝福 吳弦達 吳天賜 吳三郎 吳金標 吳昌烈 吳盛男 吳慶宗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被告 王政松
李宜真 周勝傑 陳周梅 黃麗雪 張端禎 余文宏馮秀雲 毛邦榮 陳阿宴 訴訟代理人 郭韋麟 被告 蘇明琳
朱孫貴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譚博隆 被告 施李葉
王來好 劉香妹 謝張牡丹 陳勝之 楊碧霞 吳緘 陳秀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臺正 上十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詩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排除侵害事件,因系爭土地所有權共有型態於言詞辯論前變更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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