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006號上訴人 羅文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英珍 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