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41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劉世興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
2號、98年度偵字第3039號),本院合議庭評議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事實
一、丙○○自民國89年某月起(原起訴書誤載為87年)至96年5月底止,在新竹市○○路○段○○巷,先後由甲○○、乙○○擔任主任委員之夏威夷別墅社區公寓大廈(下稱夏威夷社區)管理委員會擔任總幹事,負責社區住戶所繳交之管理費用及清潔維護費等相關業務費用之收取,並將之存入上開社區管理委員會所開立之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之帳戶內或轉交予上開社區之財務委員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接續犯意,於94年10月間某日起至96年5月(原起訴書誤載為9月)下旬某日止,利用其職務上收取住戶管理費之機會,將上開社區住戶繳交之管理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78萬2,324元《94年10月至95年3月底止,侵占59萬103元;95年4月至95年9月底止,侵占83萬625元;95年9月至96年3月底止,侵占91萬6,256元;96年
4月至96年5月底止(原起訴書誤載為9月底),侵占44萬5,340元》,變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後,花用殆盡,而未存入夏威夷社區所開立之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之帳戶內。嗣甲○○發現並質問丙○○,丙○○以簡訊向甲○○坦承上開犯行,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乙○○訴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丙○○所犯業務侵占罪,係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丙○○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訊問時,均坦白承認。
(二)告訴人甲○○、乙○○於檢察官訊問時之指訴。
(三)夏威夷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開立之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帳戶之存摺存款交易對帳單及支票存款對帳單、夏威夷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97年會議第1、2次開會通知單、會議記錄、被告丙○○所出具之還款計劃書、夏威夷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第8屆管理委員會移交清單各1份,足資佐證。
綜上所述,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業已明確,被告所犯業務侵占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被告丙○○自94年10月間某日起至96年5月下旬某日止,侵占夏威夷別墅社區公寓大廈住戶繳交之管理費之犯行,係以單一之意思接續進行,其時間、空間密接,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係接續犯,論以一罪,原起訴意旨認係連續犯,容有未洽。
(三)爰審酌被告身為夏威夷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總幹事,竟利用社區居民對其之信賴,為謀求一己之私而將管理費侵占入己,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其犯罪後於迭次訊問中均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佳,已知悔悟,且業與被害人當庭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全部之損害,此有本院之準備程序筆錄1份、刑事庭公務通知、查詢電話記錄表2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背面、第33頁、第48頁),暨其係為籌措罹癌母親之醫療費用始為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其因一時失慮因而觸犯本件罪刑,信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適用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本案經檢察官黃英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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