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 呂錦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被告 鄢麗瑩 被告 劉育辰 律師即 林威任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鄢麗瑩、劉育辰律師即林威任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8,942元【註:本件系爭坐落嘉義市○○段○○段○○○○○○○號土地,面積101平方公尺,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24,100元/平方公尺,林威任之權利範圍為2分之1,即權利範圍價值為1,217,050元。另嘉義市○○段○○段○○○○○○號土地,面積848平方公尺,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58,173元/平方公尺,林威任之權利範圍為64分之1,即權利範圍價值為770,792元。另外,同小段304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嘉義市○○路○○○○○號房屋,林威任之權利範圍為2分之1,現值為511,100元。上述用以供擔保之25-175、25-35地號土地及3049建號房屋,價值合計總共為2,498,942元(計算式:1,217,050元+770,792元+511,
100元=2,498,942元)。上述25-175、25-35地號土地及3049建號房屋,擔保被告鄢麗瑩之債權額,為14,400,000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98,9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一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