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余科棟(原名余均炫)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1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科棟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余科棟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7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200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案經最高法院於102年8月29日以
102年度台上字第3553號駁回被告上訴確定。受處分人已於
105年4月6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7年11月21日泰訓所輔字第1071100386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107年11月6日法授矯字第10701853960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05年執保緝庚字第3號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陳銘壎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