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1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788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瑞仁
陳燕珊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起訴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673號」,應更正為「105年度毒偵字第3673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起訴案號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959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673號,有前開起訴書可稽。茲本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將上開案號其中「105年度毒偵字第3673號」記載為「105年度偵字第3673號」,顯為誤繕,因不影響案情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為「105年度毒偵字第3673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游士珺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