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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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罪,其一行為造成被害人乙○○、甲○○兩人受傷之二個過失傷害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被害人乙○○於警訊、偵查中均未曾提出告訴,而告訴人甲○○則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郭淑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