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四四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乙○○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甲○○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判決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世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