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О二號
聲請人即被告之父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犯盜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乙○○因盜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經訊問後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甲○○係被告之父,年歲已大身體也不適,被告遭羈押後,其與前妻所生之二位小孩無人照料,且被告現與女友所生之小孩亦無人照料,而被告係誤交損友,鑄成大錯,現在被告也很後悔,爰聲請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世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