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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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一五號
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宣判,茲以本案尚有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鴻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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