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 呂瓊來 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田素蓮 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0二年四月三十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一0一年度訴字第五七八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生活困難,尚有債務纏身,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之物證俱在,非被上訴人所能否認,伊必有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惟按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滬抗字第三十四號判例參照)。
三、查,聲請人雖主張其生活困難,尚有債務纏身,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釋明其請求救助之事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