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
具保人 王俊傑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俊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並經具保人王俊傑繳納現金後,檢察官釋放被告。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白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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