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債務人 葉人瑄葉怜余葉如君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更生方案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裁定附表一所載更生方案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附表一之⑴壹、更生方案內容第2.之期數應為第2至72期;⑵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應與本院101年3月13日公告之債權表一致,惟本院103年12月15日裁定容有誤載,係為顯然錯誤,揆諸首揭規定,應予更正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及金額。
三、如對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表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72期清償。││2.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第2至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000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㈠」欄所示。第1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029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㈡」欄所示。每年3月當期增加清償1萬2,000││元,總計清償2萬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㈢」欄所示。││3.債務總金額:520萬3,062元。││4.清償總金額:64萬9,029元。││5.總清償比例:12.47﹪│├─────────────────────────────────────────┤│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受分配│每期受分配│每期受分配│││││金額(一)│金額(二)│金額(三)│├──┼──────────────┼─────┼─────┼─────┼─────┤│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39,128│521│589│1,303│├──┼──────────────┼─────┼─────┼─────┼─────┤│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8,632│275│310│687│├──┼──────────────┼─────┼─────┼─────┼─────┤│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48,065│2,534│2,860│6,335│├──┼──────────────┼─────┼─────┼─────┼─────┤│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4,108│268│302│669│├──┼──────────────┼─────┼─────┼─────┼─────┤│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6,279│240│271│601│├──┼──────────────┼─────┼─────┼─────┼─────┤│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12,842│635│716│1,587│├──┼──────────────┼─────┼─────┼─────┼─────┤│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79,728│3,505│3,956│8,763│├──┼──────────────┼─────┼─────┼─────┼─────┤│8│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4,280│22│25│55│├──┼──────────────┼─────┼─────┼─────┼─────┤││合計│5,203,062│8,000│9,029│20,000│├──┴──────────────┴─────┴─────┴─────┴─────┤│參、補充說明││一、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但履行其應順延一期。││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