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佳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0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佳民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37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42號刑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
102年10月15日送達於被告王佳民上揭住所,並由其同居人 王萬來 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被告雖於同年10月25日具狀聲明上訴,然該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楊國煜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