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0號原告勗維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永富 訴訟代理人 施博文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王正芬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宋鑠瑾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0號原告勗維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永富 訴訟代理人 施博文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王正芬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