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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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更一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50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烈華律師
林俊峰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犯家暴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壹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經本院前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6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107年9月13日延長羈押2月,羈押期間即將於
107年11月12日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107年11月1日訊問被告,並經辯護人表示意見後,本院認被告涉犯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業經原審判決處有期徒刑8年,並經本院於107年10月30日判決駁回上訴在案,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因認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被告既業判處重刑,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倘僅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順遂進行,因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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