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智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原告旭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佐 原告香港豐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季明 被告宇陽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泰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智易字第1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答辯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審理第二十三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亦有規定。查本件被告吳泰緯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智易字第1號判決被告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等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訴訟費用並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準用之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中毋庸命當事人負擔,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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