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50號、第1851號、第1852號、第1853號、第1854號、第2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明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行竊方式,分別
6次竊取如附表所示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因認被告黃明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及同法第32
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嫌。又被告黃明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緝字第
6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59號案件審理中,而本案與上開案件同為被告黃明俊所犯,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再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被告所犯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
2款所列刑法第320條及同法第321條之竊盜罪,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行獨任審判。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緝字第6號、第7號、第8號、第9號、第10號、第11號、第12號、第13號、第14號、第15號、第17號提起公訴,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59號案件受理後,業於民國104年3月9日辯論終結,並於104年3月30日宣判,有本院上開104年度審易字第5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參,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04年4月21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4月21日彰檢文成104偵1850字第15326號函之本院收案戳記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頁),從而,檢察官之追加起訴並非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所為,參諸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之程序自與前開規定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惠嬌附表:
┌──┬──────┬─────────┬──────┬───┬───────┐│編號│時間(民國)│犯罪地點│竊取物品│被害人│行竊方式│├──┼──────┼─────────┼──────┼───┼───────┤│1│103年3月1日│彰化縣員林號前│車牌號碼000-│ 張勝雄 │以自備鑰匙發動│││中午12時許││號重型機車││機車竊盜既遂(│││││││與貴院巳股審理│││││││中之104年度審│││││││易字59號案件,│││││││被告雖係竊取相│││││││同被害人之機車│││││││,然時間已相差│││││││約7天,應認其│││││││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2│103年3月1日│彰化縣大村路號│現金新台幣(│ 吳政衛 │騎乘上揭贓車前│││中午12時5分││下同)2400元││往左列地點,打│││許││││開有人居住(被│││││││害人之住家兼麵│││││││攤,目前改為飲│││││││料店)但當時無│││││││人看管之麵攤鋁│││││││門窗後,入內徒│││││││手竊盜既遂│├──┼──────┼─────────┼──────┼───┼───────┤│3│103年4月4日│彰化縣秀水鄉村前│車牌號碼000-│ 伊蓮娜 │以自備鑰匙發動│││上午8時許││號重型機車││機車竊盜既遂││││││││├──┼──────┼─────────┼──────┼───┼───────┤│4│103年4月22日│彰化縣員林鎮街號│筆記型電腦1│ 余水泉 │侵入住宅徒手竊│││晚間7時35分││台(價值約3││盜既遂│││許││萬元)│││├──┼──────┼─────────┼──────┼───┼───────┤│5│103年5月24日│彰化縣埔心鄉前│車牌號碼000-│ 李琴 │見機車鑰匙插在│││晚間9時許││號重型機車││機車上,即以該│││││││鑰匙發動機車徒│││││││手竊盜既遂│├──┼──────┼─────────┼──────┼───┼───────┤│6│103年5月25日│彰化縣埔心鄉瓦中村│車牌號碼000-│ 張瑛芷 │見機車鑰匙插在│││晚間11時許│號前│號輕型機車││機車上,即以該│││││││鑰匙發動機車徒│││││││手竊盜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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