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文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文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文貴(下稱受刑人)因強盜等3罪,經貴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判決,其中強盜既遂罪部分,已經本署檢察官提起上訴。如附表所示2罪已經判決確定,該2罪須予執行,惟尚未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強盜等3罪,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判決,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強盜未遂罪部分,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江奇峰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胡文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強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4.09.20│104.09.20││├────────┼──────────┼──────────┼──────────┤│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841號│第384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50│104年度上訴字第1750│││事││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3.17│105.03.17││├─┼──────┼──────────┼──────────┼──────────┤││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50│104年度上訴字第1750│││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4.08│105.04.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40號│第11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