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小字第744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逸康
林奕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逸鵬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元。又訴訟代理人林奕勝部分應提出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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