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為謙選任辯護人廖威智律師、邱姝瑄律師、 蘇文奕 律師被告 黃怡璇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 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4305號、108年度偵字第4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Z○○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2「罪刑欄」所示之罪,共參拾貳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2「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戌○○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Z○○(暱稱小活佛)自民國107年5月31日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發起、主持、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及詐欺之犯意,先以其友人 林友文 (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名義申請設立 尚德園 有限公司(登記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嗣後變更登記為新北市○○區○○街000號6樓之5,實際營運地址:新北市○○區○○○道0段0號6樓之1,下稱尚德園公司),並已先招募與其有犯意聯絡之O○○(暱稱 阿翔 )(另行審結)擔任管理幹部後,又陸續招募與渠等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組織成員,包括辛○○(暱稱蕭欸)、M○○(擔任總幹事,暱稱 天佑 、寶貝老婆)、W○○(暱稱 小朱 )、H○○(暱稱 海棠 )、 陳廷昇 (暱稱 巨石強昇 )、宇○○(暱稱 悟天 、 阿布 )、P○○(原名林 冠言 ,暱稱Allen、冠言)、T○○(暱稱 仲子 、蜘蛛人)、申○○(暱稱012、 阿水 )、Y○○(暱稱 小凱 、WuJeff,本案通緝中)、 江唯剛 (暱稱 小剛 ,改名X○○)、午○○(暱稱 昌哥 )、未○○(暱稱 小林 )、K○○(綽號 許仔 )、N○○(暱稱 阿興 )、壬○○(暱稱 小致 )、F○○等人擔任詐騙業務員,並由 楊韻潔 (暱稱綠綠)(上開17人另行審結)、戌○○(暱稱TREE、 小樹 )擔任尚德園公司前後任會計,向被害人以所謂「包圍」(詳如下述)之方式進行詐騙。
二、其分工方式如下:Z○○以尚德園公司之名義設置辦公地點,實際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並招募辛○○、申○○擔任詐騙業務員;Z○○並指示O○○負責招募,或由其他集團成員介紹,包括M○○、W○○、H○○、陳廷昇、宇○○、P○○、T○○、Y○○、江唯剛、午○○、未○○、K○○、N○○、壬○○、F○○等人擔任詐騙業務員,由集團成員負責出面與被害人接洽施用詐術,即由Z○○、O○○先自不詳之處取得持有靈骨塔民眾之資料清冊,再透過O○○交給尚德園公司之上開業務人員,O○○則主要負責公司內部行騙話術傳授、管理公司業務人員、每日召開公司會議、要求按日繳交日報表、協助薪資發放等事項;渠等均明知上開持有靈骨塔塔位之民眾極欲出售靈骨塔以求變現獲利,亦均明知尚德園公司根本沒有買家欲購買被害人所持有之靈骨塔塔位,竟由O○○依Z○○之指示,教授業務人員撥打電話「培養」客戶後,「探測」客戶接受度,以「利多」誘惑,再以業務員輪番「包圍」之方式讓客戶相信業務員之說法,以要幫客戶銷售手上骨灰位等塔位,可代為尋找買家之詐術,而達到「逆向行銷」之成效,上開業務人員即依Z○○、O○○所提供之資料聯繫持有靈骨塔塔位之被害人,先向被害人偽稱有公司或有買家為「企業大額節稅」、或以殯葬同業公會、殯葬協會等名義辦理家族、政府遷葬、或買家有「家人過世急須購買塔位」等理由而欲高價收購被害人持有之靈骨塔塔位,甚表示已支付定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誤信已有買家欲高價購買其所持有之塔位,嗣再以節稅、需搭配骨灰罐(即成組或成套)一同出售、塔位數量不足等話術誘騙被害人加價購買骨灰罐或繳納各式名目費用,若被害人表示款項不足時,業務人員再假意表示代墊部分款項以協助完成交易(上開買家定金或業務代墊款之款項,可由業務人員以道具之名義向尚德園公司會計借支,即所謂之道具錢,取信被害人後再行歸還會計),待被害人交付款項後,該名業務人員即會以「買家出國」、「買家生病」等藉口推拖,或由其他業務人員接手假藉「國稅局」、「審核部」等名義質問被害人是否與前業務人員共同作私件,由業務人員代墊款項,訛稱前業務人員因作私件而遭停職、調查,要求被害人必須再補交代墊之款項或罰款後才能繼續交易,若被害人無法再補交款項,即藉故向被害人取消交易或擱置交易,而業務人員詐得現金款項後,便將現金及業績匯報單交給尚德園公司之管理幹部O○○或會計楊韻潔或戌○○,會計再依據業績分配表內容記載餘款及業績分配表、每月業績表及計算獎金比例(大約為被害人所交付款項之30%至40%,再由參與之業務依分工程度朋分,記載或為1、或各為0.5、或0.25),嗣後會計於扣除成本、費用後,再將不法獲利連同帳冊,依照Z○○指示,在公司以外之地點交付給Z○○(Z○○取得不法獲利45%、O○○取得不法獲利45%中之60%,另名年籍不詳綽號「家」之人取得不法獲利45%中之40%),而渠等再將自不詳處取得之群鈺公司骨灰罐寄存託管憑證(提貨單)、報價單、公墓永久使用權狀,內膽憑證、憑證簽收單,以各式理由交給被害人簽收,製造被害人交付之款項係向尚德園公司購買骨灰罐或其他產品之假象,以遂其詐欺犯行。尚德園公司運作期間,Z○○為規避查緝,幾乎從不進入上開營運處所,而係使用網路通訊軟體「紙飛機」成立尚德園公司群組,以此方式指揮尚德園公司之員工(各員工於群組之暱稱如上所述)。此外,O○○於加入尚德園公司前,其個人業已在「翔宇物業有限公司」(下稱翔宇公司)兼職,O○○亦有以翔宇公司名義從事殯葬詐欺行為。
三、該集團陸續實施之犯行如下:㈠S○○遭詐騙27萬元(申○○、T○○)
107年10月間,申○○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夥同T○○,以有管道可販售宜城墓園之塔位,每個塔位以20萬元購入後,可以80萬元轉手賣出,使S○○陷於錯誤,於107年10月中旬,在新北市○○區○○街0段00巷0○0號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27萬元予申○○。
㈡a○○遭詐騙15萬元(辛○○、壬○○)
107年10月間辛○○與壬○○二人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以有買方家屬過世急須殯葬產品,欲以350萬元收購a○○手上之宜城墓園之塔位,惟a○○需另行加買一塊火化土葬個人座土地,致a○○陷於錯誤,於107年10月25日,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交付現金15萬元予壬○○及辛○○。
㈢甲○○○遭詐騙7萬元(宇○○、未○○)
107年7月間,宇○○、未○○對甲○○○佯稱,有買家欲以高價購買甲○○○手上所有之殯葬產品,惟甲○○○需先支付「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納骨塔」之管理費及劃位費,致甲○○○陷於錯誤,於107年8月14日在甲○○○位於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之住處交付現金7萬元予宇○○、未○○。
㈣B○○遭詐騙125萬元(O○○、T○○、申○○)
107年8月間B○○遭T○○、申○○以 陸資 欲大量收購骨灰罐為由向B○○表示有買家要購買B○○所持有之25個塔位等殯葬產品, 徐珮玲 先電詢O○○有關尚德園公司配合事宜後,致B○○再度陷於錯誤,乃同意再向O○○購買10個骨灰罐作為抵稅之用,並於107年8月9日在同址交付現金125萬元予O○○。嗣後O○○又以買家祖墳大雨進水,要求B○○購買25個內膽,每個內膽22萬元,合計550萬元,因B○○要求買家先行支付斡旋金300萬元而未能得逞。
㈤C○○遭詐騙11萬元(壬○○、W○○)
107年10月間,壬○○夥同W○○,自稱「尚德園」公司公司員工,向C○○佯稱有買家家人過世急用,欲以高於市價每組500萬元到600萬元之價格收購C○○所持有之塔位,惟必須搭配骨灰罐及鑑定書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107年10月9日下午14時許,在其位於苗栗縣○○市○○路00號之住處,交付現金11萬元予壬○○。
㈥黃○○遭詐騙223萬元(辛○○、Y○○、T○○)
107年12月間,Y○○夥同T○○以「尚德園公司」名義,向黃○○表示有大型遷葬案,須要25組塔位及骨灰罐,已湊齊另外3位賣家,仍不足6個骨灰罐,要求黃○○補足,惟因黃○○表示款項不夠只能加購2個,故分別於108年1月8日及108年1月14日,臺北市內湖區金龍路之統一超商各交付18萬元、18萬元給Y○○。嗣辛○○再向黃○○表示因買家欲以2700萬元大量購買塔位,順利成交可獲利1850萬元以上,若課稅將課徵40%之稅額,需以350萬元加購14個骨灰罐捐贈來「節稅」;又表示買家已支付100萬元之「斡旋金」,黃○○需另支付250萬元,惟因黃○○表示款項不足,Y○○即偽稱願代墊63萬元,致黃○○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108年1月28日下午16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果菜市場旁交付32萬元予Y○○;(2)108年1月29日16時許,在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旁統一超商交付60萬元予辛○○;(3)108年1月30日16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果菜市場旁交付55萬元予辛○○;(4)108年2月25日14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果菜市場旁交付40萬元予Y○○。
㈦丙○○○遭詐騙56萬元(P○○、M○○)
107年10月間,P○○與M○○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向丙○○○表示有買家要購買其持有之宜城墓園骨甕塔位,惟買家要求將骨甕塔位轉換成火化土葬位,且4個骨甕塔位轉換為八個火化土葬位要補繳144萬元,因丙○○○款項不足,P○○即向丙○○○偽稱不足款項將辦車貸代墊,致丙○○○陷於錯誤,分別於107年11月15日及同年11月28日,陸續交付46萬元及10萬元予P○○,嗣P○○再以買家已向別人購買為由取消交易。
㈧G○○遭詐騙225萬5000元(H○○、O○○及辛○○)
107年7月至8月間,H○○及O○○以「尚德園」公司名義,向G○○誆稱有臺商撤資要節稅,欲以4360萬元購買G○○所持有之塔位,惟必須加購骨灰罐以成套,使G○○陷於錯誤,分別於(1)107年8月24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交付現金123萬元予H○○;(2)107年10月15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交付現金102萬5000元予H○○,以合計225萬5000元購買32個骨灰罐。再由H○○交接予辛○○,辛○○以「蕭經理」名義出面稱H○○因與G○○進行私下交易而遭開除,「尚德園」公司並幫H○○代墊75萬元,要求G○○補足75萬元後始得繼續交易殯葬產品,後因辛○○無法提出G○○所要求的節稅資料來取信G○○而未得手。
㈨Q○○遭詐騙30萬元(壬○○及辛○○)
107年9月間,壬○○先行出面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對Q○○佯稱,有企業家為大額節稅,欲以2950萬元購買殯葬產品,惟買家要求昇等為6人家族塔位,成交可獲利約9倍等語,致Q○○陷於錯誤,於107年9月18日17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之住處內,交付現金30萬元予壬○○。嗣辛○○於107年11月16日,再以壬○○挪用親人款項為Q○○代墊價款,要求Q○○需出面處理為由擱置上開交易。
㈩V○○遭詐騙12萬元(P○○、W○○、辛○○)
107年10月中旬,P○○、W○○2人對V○○佯稱,有客戶欲收購個人塔位,轉手賣出即可獲利14倍,要求V○○將「家族塔位」轉換成「個人塔位」,惟需支付「手續費」云云,使V○○陷於錯誤,於107年10月間某日,在其位於臺南市○區○○里○○街000號2樓之9住處附近巷弄內,交付12萬元予W○○。嗣因V○○發覺有異而要求退費,遂由辛○○出面偽以「主管」角色應付V○○,返還V○○4萬元,之後再以買家經濟出狀況為由推拖。
A○○遭詐騙40萬4千元(N○○、辛○○)
107年8月間,N○○自稱「尚德園」公司仲介人員,以有買家欲高額收購、大額節稅為幌子,向A○○佯稱若加購骨灰罐,即可湊數後轉手高價賣出獲利等語,致A○○陷於錯誤,分別於107年8月至10月間在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3度交付現金8萬元、10萬8000元及21萬6000元予N○○。嗣辛○○於107年10月26日,再以N○○挪用親人88萬元款項為A○○代墊價款,N○○已遭公司開除,尚德園公司已將88萬元返還N○○之親人,要求A○○需出面處理,因A○○無法支付,即以此為由擱置上開交易。
乙○○○遭騙222萬元(壬○○、辛○○)
107年7月間,壬○○、辛○○向乙○○○佯稱,有買家欲高價收購乙○○○所持有之塔位,惟買家要求夫妻位,倘乙○○○先以50萬元加購塔位後,日後可以1500萬元轉手賣出,獲利可達300倍等語,乙○○○乃於107年8月21日,在臺中市住處交付現金50萬元予辛○○及壬○○。辛○○再向乙○○○表示獲利將課45%的稅金,加購骨灰罐可以節稅等語,要求乙○○○加購13個骨灰罐,使乙○○○陷於錯誤,於107年8月30日,在臺中市住處交付120萬元予辛○○與壬○○。嗣辛○○先以土權尚未辦理完成,買家已向別人購買為由取消交易,再以另有買家要購買5個塔位,要求乙○○○加購2組塔位,乙○○○乃於107年9月11日,在臺中市住處交付52萬元予辛○○與壬○○。
辰○○遭詐騙90萬元(壬○○及辛○○)
107年7月間,壬○○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向辰○○佯稱,有買方欲高價收購,惟辰○○需另行加購產品搭配出售等語,致辰○○陷於錯誤,同意以90萬元加購6個骨灰罐,並於107年8月間由壬○○及辛○○載送辰○○至銀行提領後,由辰○○於車上交付現金90萬元予壬○○及辛○○。
酉○○遭詐騙12萬元(壬○○、午○○)
107年12月間,壬○○夥同午○○,自稱「殯葬同業公會」人員,向酉○○佯稱,若酉○○願出資12萬元,將其所持有之宜城墓園2個壁掛式骨灰位改為土葬位,有買家欲以250萬元收購酉○○所持有的2個宜城塔位等語,致酉○○陷於錯誤,於107年12月間中午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港墘捷運站前交付12萬元予午○○。嗣後午○○以憂鬱症發作住院、壬○○以車禍住院為由躲避酉○○。亥○○遭騙50萬元(辛○○、申○○)
107年6月初,辛○○對亥○○佯稱,有買家願意高價收購,倘亥○○先以每個骨灰罐10萬元之價格購入,再與亥○○原本持有之骨灰位搭配「成套」後,即可以每組270萬元轉售,獲利約3倍等語,並夥同申○○以鑑定費、保管費及加工尾款等名義向亥○○索款,致亥○○陷於錯誤,分別於(1)107年6月20日,在亥○○位於基隆市○○區○○路000號2樓之住處交付現金25萬元予辛○○;(2)107年6月25日在上址交付現金16萬元予辛○○;(3)107年8月11日上址交付現金9萬元予申○○。
巳○○遭詐騙319萬元(N○○、H○○、申○○、辛○○)
107年7至8月間,N○○、H○○、辛○○、申○○分飾尚德園公司業務人員及幹部,N○○先與巳○○聯繫,待確認巳○○所持有之殯葬產品後,再由H○○以企業家欲大額節稅,要購買巳○○所持有之塔位,惟買家要求加購為由,要求巳○○要加購才能完成交易,加購之後即可以3000餘萬元轉售予買家,並向巳○○表示因課稅金額高,要求巳○○加購骨灰罐節稅,致巳○○陷於錯誤,於107年8月29日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住處社區中庭交付現金85萬元予H○○;申○○再以尚德園公司高層之身分向巳○○表示節稅不夠,因巳○○表示款項不足,H○○乃偽稱以家人貨款為巳○○代墊100萬元之事遭公司開除,辛○○亦偽稱因代墊之事H○○遭公司開除等事由,請巳○○處理代墊之100萬元,巳○○乃於107年10月29日在上址交付90萬元及54萬元給辛○○;辛○○又向巳○○偽稱因代墊之事毆打H○○,致有合夥賣家取消交易,要求巳○○補足該名賣家之塔位,始可完成交易,致巳○○陷於錯誤而以90萬元加購6組宜城個人塔位,並於11月26日在上址,交付現金90萬元予辛○○。嗣辛○○與H○○向巳○○表示價金已達3千餘萬元,節稅不夠,要求加購,惟巳○○拒絕。
L○○遭詐騙64萬7500元(宇○○、未○○、W○○、地○○)
107年11月,宇○○、未○○、W○○、地○○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宇○○、未○○出面,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向L○○佯稱:若先以8萬8000元購入內膽及以11萬8000元購入牌位後,即可以80至90萬元不等之價位轉售予買家,惟需先行支付履約保證金云云,致L○○陷於錯誤,由L○○於107年11月某日,在屏東縣內埔鄉廣濟路之「85度C」咖啡店內交付8萬7500元予宇○○及未○○,宇○○並向L○○表示後續將交由公司W○○處理;107年12月間續由W○○出面,向L○○佯稱買方要求加購內膽及牌位,致L○○陷於錯誤,加購3個內膽及牌位而陸續交付26萬元予W○○;最後W○○於108年2月間,再以節稅為幌詐騙L○○,過程中由地○○扮演假買家致電L○○,並央請其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友人佯裝會計人員取信L○○,致L○○再次陷於錯誤,乃依W○○之建議辦理車貸後交付30萬元之現金予W○○。
寅○○遭詐騙3萬元(宇○○、M○○)
107年7至8月間,宇○○及M○○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寅○○誆稱企業家投資,如完成殯葬產品交易可獲得5倍獲利,共約2000萬元,惟要先繳交作業費用云云,使寅○○陷於錯誤,於臺北市大同區平陽街某處交付現金3萬元之作業費用予M○○。嗣宇○○及M○○又以投資翔雲觀為由要求寅○○支付72萬元,惟因寅○○表示已沒錢而未得逞。
丁○○○遭詐騙156萬元(宇○○、未○○、M○○)
107年3月間,宇○○(自稱 黃四維 )及未○○(自稱 小黃 )2人先以「翔宇公司」之名義,對丁○○○佯稱,有買家欲高價收購殯葬產品,如完成交易可獲利甚豐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於107年3月間至8月間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住處樓下分別交付現金8萬元、66萬元、42萬元、12萬元及24萬元,共152萬元交付予未○○及宇○○後。之後未○○及宇○○向M○○表示丁○○○仍有「產值」,再由M○○復承上開犯意出面行騙,對丁○○○佯稱宇○○因私下進行交易而遭公司停職,需補交其他金錢始得進行交易云云,惟此次並未得手。戊○○遭詐騙34萬8千元(T○○、宇○○、未○○)
107年年中,T○○、宇○○、未○○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戊○○誆稱有買家欲以高價購買戊○○所持有之塔位及骨灰罐,惟需再加購兩組,致戊○○陷於錯誤,而於107年8月16日,在其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住處附近之統一超商,交付現金24萬元給未○○;嗣T○○、宇○○及未○○再向戊○○表示買家要求加購骨灰罐及內膽各2個,戊○○表示錢不夠,宇○○假意表示願補足,是戊○○又於107年8月24日,在相同之統一超商交付現金10萬8000元給未○○。嗣再以宇○○代墊價款私下交易為由,要求戊○○需補足款項,並擱置上開交易。
天○○遭詐騙5萬元(H○○、江唯剛)
107年10月至11月間,H○○及江唯剛2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對天○○佯稱,有買家欲以100多萬元之高價購買「整組」之殯葬產品,惟要求加購骨灰罐,即可轉手賣出獲利2倍等語,致天○○陷於錯誤,而於107年11月初,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交付現金5萬元予H○○。嗣H○○再以該買家已被別人搶走為由取消交易。
子○○遭詐騙70萬元( 許佑麟 、宇○○)
107年8月間,許佑麟與宇○○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稱「尚德園」公司仲介人員,向子○○佯稱,有買家要以每個塔位80萬元之高價購買子○○所持有之靈骨塔塔位,後再以交易金額龐大,稅金沈重,必需「節稅」,致子○○陷於錯誤,子○○乃將保險解約,於107年8月間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交付現金70萬元予許佑麟及宇○○。嗣宇○○又與自稱是審核部、朱姓成年男子,表示節稅金額不足,尚欠60萬元,子○○只能借款5萬元交付該朱姓成年男子,餘款由該朱姓成年男子假意為子○○代墊。嗣宇○○再以朱姓成年男子代墊款之事遭公司查獲,要求子○○辦理車貸或房貸以補足款項,再以此為由取消交易。
己○○遭詐騙11萬元(P○○)
107年11月至12月間,P○○自稱「尚德園」公司仲介人員,向己○○佯稱,有買家家人過世急需殯葬產品,惟買家要求須搭配指定之骨灰罐,並以倘己○○願意加購骨灰罐,加上原本持有成本約50萬元之塔位,搭配成組出售,屆時即可以250萬元的高價轉售,獲利4倍云云,致己○○陷於錯誤,同意加價購買1個骨灰罐,並於108年1月間,在其位於桃園市桃園區自強路之住處交付現金11萬元予P○○。
庚○○遭詐騙31萬元(壬○○、辛○○)
辛○○與壬○○2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壬○○先行出面,於107年9月21日,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向庚○○佯稱,某買家家人重病急需塔位,欲以120萬元收購「宜城墓園夫妻位」,惟需庚○○將「個人位」轉換升等為「夫妻位」,且庚○○之塔位僅有認購憑證,須取得土地權狀才能轉賣給買家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107年9月28日,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之「85度c咖啡店」交付現金31萬元予壬○○,後壬○○以買家改變心意要購買4人家族塔位,要求庚○○加購2個塔位,庚○○拒絕後,壬○○即以買家遭其他同業搶走為由表示無法成交,並將庚○○轉手辛○○,嗣後再由辛○○出面,向庚○○表示有「臺南市政府遷葬案」,要求庚○○找人合夥購買44個塔位,惟因庚○○拒絕而未得手。
J○○遭詐騙707萬元(辛○○、壬○○)
107年11至12月間,辛○○夥同壬○○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對J○○佯稱,某「家族遷葬」欲以1個塔位400萬元收購殯葬產品,倘J○○願意投資,購置成本僅35萬元,成交可獲利逾10倍云云,之後又以「節稅」為幌陸續施用詐術,致J○○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分別於於107年9月至12月26日,陸續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多次交付現金,金額共705萬元予辛○○及壬○○2人。辛○○又於108年1月19日下午16時43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J○○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時,明知未將車輛持往典當,仍向J○○訛稱沒錢支付典當車輛之利息,致J○○陷於錯誤,而借款2萬元予辛○○。
卯○○遭詐騙13萬6500元(N○○)
107年12月間,N○○向卯○○佯稱,有買家欲高價收購卯○○所持有之塔位、骨灰罐、內膽及牌位,並保證卯○○已持有的塔位2位、骨灰罐3個、內膽2個及牌位2位可以900萬元售出,惟需支付履約保證金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交付13萬6500元。嗣N○○藉口卯○○之骨灰罐放在住處已屬二手,要求卯○○加購2個骨灰罐,否則即要賠償違約金,後來壬○○代表尚德園公司與卯○○女兒協調,再退還13萬6500元給卯○○。
U○○遭詐騙30萬元(辛○○、壬○○)
107年7月間,辛○○及壬○○自稱「殯葬同業工會」人員,對U○○佯稱,有買家要購買U○○所持有之塔位,惟買家要求須加購骨灰罐「搭配成套」云云,致U○○陷於錯誤,而同意加買骨灰罐3個,並於107年7月間在台北市松山區住處附近超商,交付30萬元給辛○○及壬○○。癸○○遭詐騙5萬元(O○○)
108年1月間,O○○致電癸○○,佯稱有買家要購買癸○○所持有之宜城墓園4個塔位,惟必須先付費進行換購程序,將認購權證換成永久使用權狀始得出售云云,致癸○○陷於錯誤,又因O○○表示每個塔位換購程序是19萬元,癸○○表示款項不足,O○○即先收定金,癸○○乃於108年1月18日,在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之「麥當勞」交付5萬元訂金給O○○。
宙○○遭詐騙2萬元(W○○、地○○)
107年底,W○○與地○○共同向宙○○遊說將所持有之靈骨塔塔位加購更換為附土地權狀之靈骨塔塔位,惟因宙○○表示沒有錢,W○○及地○○即偽稱願幫宙○○代墊10萬元,並以虛偽之1萬元收款證明向宙○○詐騙表示已代墊1萬元,並要求宙○○購買骨灰罐,宙○○因而陷於錯誤,於108年年初,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5樓交付2萬元予W○○與地○○。
詐騙 陳家妍 未遂(未○○、P○○、M○○)
107年5月間,未○○先電話聯絡陳家妍,自稱「尚德園」公司業務,以有買方「 陳董 」回國投資,欲以1億餘元之價格收購玄○○手上之殯葬產品,成交即可獲利6至7倍,惟要求加購內膽以成套。後因故由P○○及M○○接手,然於行騙之際即經警方執行拘提、搜索而未得手。
詐騙R○○未遂(辛○○、壬○○)
107年11月4日,壬○○以尚德園公司之名義先電話聯絡R○○,向R○○偽稱有買方「陳先生」要以400萬元之價格購買R○○所持有之如意軒塔位,並由辛○○擔任課長之角色與壬○○共同前往R○○之住處,辛○○再提出「尚德園有限公司委託協調要約書」及「買賣契約書合約」取信R○○,嗣因R○○表示將委請律師與尚德園公司進行簽約及法院公證程序,辛○○及壬○○惟恐犯行遭識破,故而斷絕與R○○之聯繫致未得手。
107年6-7月間,F○○與宇○○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
F○○先以「尚德園」公司名義聯繫I○○,向I○○佯稱,有買家要高價購買I○○所持有之靈骨塔塔位,若完成交易可獲利4-500萬元,再與宇○○共同前往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 肯德基 向I○○表示買家要求要「成組」、「成套」,要求I○○加購骨灰罐始能完成交易,因I○○表示現金不足,F○○即偽稱願意合資,致I○○陷於錯誤,乃於上址交付現金3萬元予F○○。
交款翌日,I○○去電尚德園公司詢問後續,即遭尚德園公司人員告以F○○因與其私下進行交易之事遭公司查獲而遭停職,並以此為由取消交易。
二、Z○○等人以尚德園之名義,合計詐得2868萬1000元。嗣於108年3月5日上午9時15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新北市○○區○○○道0段0號6樓之1「尚德園公司」等處所執行搜索,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程序事項(證據能力方面):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
,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故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至於共犯被告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990號判決意旨參照)。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本案被告Z○○、戌○○以外之人於警詢時之陳述,依前揭說明,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㈡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之罪,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或書面陳述,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Z○○及辯護人對於證人即共同被告O○○、M○○、W○○、戌○○警詢證述,均不同意作為證據;對於證人宇○○、楊韻潔之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之證述,均不同意作為證據;被告戌○○及其辯護人則對於證人Z○○、O○○、辛○○、M○○、W○○、H○○、地○○、宇○○、P○○、T○○、申○○、Y○○、X○○、午○○、未○○、K○○、N○○、F○○、楊韻潔、壬○○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均不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九第320頁)㈢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即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其本質屬傳聞證據,依傳聞法則,原無證據能力,係因立法者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職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為由,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例外訂定其具備非顯不可信之要件時,得為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27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以下引用之證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均經具結,業足擔保其證言之信用性,且本院遍觀全卷未見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戌○○及其辯護人復未釋明究竟有何顯不可信之事證,參諸前揭說明,自應認有證據能力。
㈣至於卷內所存經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件待證事實均
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㈤至於被告Z○○及辯護人聲請傳喚之證人M○○,經合法傳喚未到
庭作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本院卷回證卷三第203、261頁),雖被告Z○○及辯護人對未詰問之證人 涂政庭 並未捨棄對質詰問權;惟檢察官主張依證人M○○於偵查中之證述,係聽聞被告O○○提及被告Z○○是老闆,此部分既然已傳喚同案被告O○○到庭作證,則應無再次傳喚證人M○○之必要。本院認為證人M○○與待證事實尚無重要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2款、第1項規定,認為無再調查之必要,爰駁回被告Z○○及辯護人傳喚證人M○○之聲請,附此敘明。㈥至於扣案之筆記本(14305號偵卷三第373至377、第425、42
7頁),其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除前3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本條規定之「特信性文書」,乃基於對公務機關高度客觀性之信賴(如同條第1款之公文書),或係出於通常業務過程之繼續性、機械性而為準確之記載(如同條第2款之業務文書),或與前述公文書及業務文書同具有高度之信用性及必要性(如同條第3款之其他具有可信性之文書),雖其本質上屬傳聞證據,亦例外賦予其證據能力,而容許作為證據使用。亦即該條第1、2款之文書,以其文書本身之特性而足以擔保其可信性,故立法上原則承認其有證據能力,僅在該文書存有顯不可信之消極條件時,始例外加以排除;而第3款之概括性文書,以其種類繁多而無從預定,必以具有積極條件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才承認其證據能力,而不以上揭二款文書分別具有「公示性」、「例行性」之特性為必要,彼此間具有本質上之差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紀錄文書不論符合該條第2款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或第3款概括容許之紀錄文書,均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扣案之筆記本,為尚德園公司會計之日常記帳文書,係屬通常業務過程之繼續性、機械性而為準確之記載,具有高度之信用性及必要性,雖其本質上屬傳聞證據,亦例外賦予其證據能力,而容許作為證據使用,附此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Z○○:
⒈坦承有下列客觀事實:
①被告Z○○介紹本案共同被告辛○○、申○○進入尚德園公司工作。
②M○○手機翻拍畫面(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91至106頁,即起
訴書證據編號36通訊軟體「紙飛機」之通訊內容翻拍照片),被告Z○○坦承在該LINE群組,暱稱是小活佛,原名 李育年 ,曾在LINE群組發文:「出缺勤再不正常一點,公司事情不放在心上,要來疲勞的就給我滾」;「機會我一定會給,但別一直挑戰我,只要對這個團隊有影響的,不管是誰我都會親自把害蟲除掉。」;「我也相當珍惜每一位夥伴、年關將近,剩下時間一起好好把問題排除」;「禮拜日要去阿曼趴,下午三點開始,基本上制度是上班日前禁藥禁酒,但我跟阿翔體恤大家確實很辛勞,所以帶你們去放鬆一下,大家熱絡一下感情,總是在外面奔波,家人還是要好好聚一下,要去的跟阿水報人數,到現場統一跟阿水拿票,有要帶伴的也沒問題,不過前提是要去的人,下禮拜一、禮拜二不准遲到、請假,也會特別查看上班狀況,被影響到的,違者直接罰五萬,不是一定要去的聚會,但去了就要巴結,玩歸玩不要影響到工作,老話一句,年關將近,大家加油」「 小林阿布 ,今天五點前沒回公司把客戶移交回來,我絕對不客氣」等LINE內容。
③被告Z○○有傳LINE給被告戌○○:「妳先把我的算好拿出
來,還有林友文的,我在想要不要先拿走,算好包起來,先放在抽屜裡」;被告戌○○回LINE:「綠說錢在那個翔那,所以明天才發薪」,被告Z○○LINE:「抽屜有多少,只有多收的」「道具錢有多少?」「原本上禮拜錢不是都在抽屜裡嗎」,被告戌○○回LINE:「有一筆七萬的,翔他好像現在都會拿走」,被告Z○○LINE:「就知道他會防」「沒事,反正現在這些也要分了」被告戌○○LINE:「你的意思是多收的就放抽屜,不要讓他拿走是嗎?好」被告Z○○回LINE:「沒,多收的沒差」,被告戌○○LINE:「就是公司的錢嗎?」被告Z○○回LINE:「對」。⒉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辯稱:
①我會在尚德園公司LINE群組裡,是因為我有介紹幾個人去尚
德園,被告O○○說我可以順便瞭解一下他們上班狀況,因為他們上班況狀在剛進去時不太正常。被告辛○○、申○○,我聽O○○說他們上班會遲到、態度也很消極,當時我才會在群組裡說:(出缺勤再不正常一點,公司事情不放在心上,要來疲勞的就給我滾)。因為O○○LINE在上面已經先針對這件事在說,我只是依他這樣說而去說等語。
②我為何LINE(給我滾),因為我看到O○○在上面罵他們,我就
依O○○跟我說這幾個人的狀況,在群組針對我介紹進去的這幾人的行為去批評,開不開除還是O○○做決定,因為他有打來先跟我說這件事。小林是未○○、阿布宇○○,未○○、宇○○是我朋友,我LINE(小林阿布,今天五點前沒回公司把客戶移交回來,我絕對不客氣),但我沒權利可要求未○○、宇○○把客戶移交回來,因為我寫這篇文之前O○○有先打來,他也在群組上面罵了,我記得他跟我說要叫他們交接,所以我也在下面打這些話,是因為被告O○○先講的。O○○是負責人,因為我認識未○○、宇○○,是否是我介紹他們進去公司,沒有印象,隔太久了等語。
③我LINE:(有機會我一定會給,但別一直挑戰我,只要對這
個團隊有影響的,不管是誰我都會親自把害蟲除掉。)是因為O○○有先打電話給我,跟我討論我介紹去的朋友他們還沒改善,考慮要把他們開除,他講的很生氣,所以我才會打這一段給我介紹進去的人看,我想表達我會親自跟O○○說把他們開除;也是給O○○看,算是給他一個交代等語。
④我LINE:(我也相當珍惜每一位夥伴、年關將近,剩下時間
一起好好把問題排除),意思是我們都應該珍惜每位夥伴,也要反省檢討,想把這個觀念跟想法告訴大家,分享尚德園公司的業務人員,有任何想法跟問題都可以隨時私訊我,要聊天、要討論、要交流也可以,只是一個善意。我內容沒有特別標註我介紹去的朋友,大家可能會知道我針對他們,在唸他們,也蠻奇怪,所以我也沒有特別標註他們,他們看到自然會明白這個意思等語。
⑤我LINE:(禮拜日要去阿曼趴,下午三點開始,基本上制度
是上班日前禁藥禁酒,但我跟阿翔體恤大家確實很辛勞,所以帶你們去放鬆一下,大家熱絡一下感情,總是在外面奔波,家人還是要好好聚一下,要去的跟阿水報人數,到現場統一跟阿水拿票,有要帶伴的也沒問題,不過前提是要去的人,下禮拜一、禮拜二不准遲到、請假,也會特別查看上班狀況,被影響到的,違者直接罰五萬,不是一定要去的聚會,但去了就要巴結,玩歸玩不要影響到工作,老話一句,年關將近,大家加油)因為我朋友是主辦單位,我有開一間包廂,我介紹的這幾位朋友想找他們一起去,阿翔也說借這個機會,他就帶他們公司的人一起去,所以我在講這件事時,是做面子給阿翔,說我跟阿翔體恤大家。因為這個趴是我邀約的,我覺得該負責任,因為我介紹這幾個去,他們出缺勤之前有問題,所以我擔心會影響到公司正常的運作,所以我才會打這一段話,禮拜一、二大家既然要去,至少出缺勤不要耽誤到,不然我會對阿翔不好意思,至於這個五萬元是我跟阿翔討論,我覺得阿翔帶他們去是獎勵,看他怎麼說,他跟我說這樣五萬元可以,我就幫他打上去,我並沒有實際的權利可以去扣他們的錢等語。
⑥我LINE戌○○:(妳先把我的算好拿出來,還有林友文的,我
在想要不要先拿走,算好包起來,先放在抽屜裡)我是請她算其他的私事,有一些款項要付,我跟她之間的一些費用。會提到林友文是因為我跟他也有一些借貸,所以才會在當中一併提到。被告戌○○說(綠說錢在那個翔那,所以明天才發薪)她就是直接在這後面接這句話,告訴我她們薪水的事,它們是二段不同的對話。我提到(抽屜有多少,只有多收的)是問她有多少錢在公司的抽屜,因為我會關心公司財務狀況,那幾天我介紹進去的人說O○○之前發薪水時會苛扣他們或少發,所以我想瞭解一下,快到發薪日的錢是夠還不夠,會不會影響到他們發薪水等語。
⑦我問:(多收的沒差)是指裡面有什麼錢,我忘記問這句話
的意義為何。會問被告戌○○道具錢有多少?是因為她有提到道具錢,我就順口問道具錢有多少,接著說(原本上禮拜錢不是都在抽屜裡嗎)?我印象中原本上禮拜錢在抽屜裡是更多,是要拿來發他們過幾天的薪水,突然看到好像少了蠻多,所以我才講這句話。被告戌○○說(有一筆七萬的,翔他好像現在都會拿走),我說(就知道他會防)是知道O○○好像在發錢上會苛扣他們,沒其他意思,他知道戌○○當時和我的關係,所以她去上班,O○○會把這些錢收走,那我就隨口說一句,有可能新來的人他會防這樣,大概這個意思。我說(沒事,反正現在這些也要分了)抽屜的錢是要當做薪水分下去,我是表達說這些在抽屜的不管是什麼錢,應該都是要拿來當薪水發,被告戌○○問(你的意思是多收的就放抽屜,不要讓他拿走是嗎?好),我說(沒,多收的沒差),被告戌○○說(就是公司的錢嗎?)我說(對)這段話是在討論公司的款項,公司是O○○的,因為前幾天我介紹進去人有提到說O○○給的薪水有少,我單就這件事情在跟她討論,要求戌○○抽屜裡面的錢不要讓O○○拿走,我的意思是我會先跟O○○講,當時是我跟被告戌○○私底下在討論的等語。
⒊辯護人為被告Z○○辯護稱:
①被告Z○○非尚德園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發放薪水、實際負責人
、做業績管理的、做懲處標準的都是被告O○○,被告O○○和被告Z○○有財務糾紛,可能挾怨報復。被告Z○○沒有參與本案,沒有人指認被告Z○○,公司上課、傳授話術、給告訴人受害資料的,都是被告O○○。被告Z○○101年就改名,沒有人知道他的舊名,這個「年」另有其人,跟被告Z○○沒有關係②被告Z○○會在群組,是因為被告O○○跟他是朋友,被告O○○當初
要成立這間公司時,有請被告Z○○幫忙找名義上的負責人,再加上被告Z○○確實也有幫被告O○○介紹部份員工進來,所以是被告O○○便於自己管理,希望透過被告Z○○以介紹人名義,牽制由被告Z○○介紹進來的人。也是被告O○○鑑於被告Z○○的面子,不希望讓被告Z○○介紹的這些人難看,所以讓被告Z○○自己去處理、處置他的朋友,被告O○○不想讓被告Z○○這些朋友直接面對著被告O○○,這也是為什麼被告Z○○在群組裡會有這樣的內容,除了被告O○○,其他的人都說不曉得被告Z○○在這間公司做什麼、沒有接收過被告Z○○告訴如何施行詐術、給過任何文件資料。手機對話記錄翻拍第13頁的左上圖,尚有要求尚德園公司的員工去考殯葬業證照之內容。
③被告Z○○和被告戌○○的對話記錄,被告戌○○也是被告
Z○○介紹進去的,他只是單純的基於一個「我剛好有一個認識的人在裡面當做會計,私相授受」的情況之下,我先叫被告戌○○把這個錢弄起來,找個藉口、找個理由,不要讓被告O○○拿走,讓他們可以順利發薪水,只是這樣而已。
④筆記本的內容,「年」是被告楊韻潔基於被告O○○所述交代寫
下來的,這個「年」被告楊韻潔說是被告Z○○,也是被告O○○講的,被告戌○○也是楊韻潔傳授的東西照抄,分潤的計算本身比例加起來也不是百分之一百,是還涉及別的?還是單純的就是被告 汪詠 想要潑髒水,誣賴被告Z○○。
⑤M○○手機翻拍畫面,顯示從2018年的10月份至2019年1月
份,長達四個月的通話時間,手機翻拍畫面只有短短十幾張,只是一種是斷章取義,如果被告Z○○是尚德園公司指揮者、監督者,對話內容應該會更多。⑥被告O○○在進入尚德園公司前,就在翔宇公司從事殯葬詐
欺,之後才另起爐灶成立尚德園公司,擔任尚德園公司負責人,才從翔宇改到尚德園來,被告O○○才是尚德園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O○○有提到他和被告Z○○一起發起尚德園公司,被告Z○○基於自己是某些業務員之介紹人,所以也跟被害人和解等語。㈡訊據被告戌○○:
⒈坦承有下列客觀事實:
①三張LINE對話截圖(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17、18頁),是
我與Z○○對話內容,一開始傳了兩份資料的照片給被告Z○○,
2月份財物表及薪資表都是我列印的,但不是我製作的。對話截圖內容中確實Z○○跟我說(妳先把我的算好拿出來,還有林友文,我再想要不要先拿走。)我說(綠說錢在那個翔那,所以明天才發薪。)綠是指會計丑○○,那個翔是指O○○,裡面還提到說明天才發薪,當時我跟被告Z○○是在討論公司的錢。我不清楚Z○○為何請我把公司的錢,先算好拿出來,讓他先拿走。當時Z○○問我(抽屜有多少?只有多收的)我回(19萬,還有道具錢。)(有一筆7萬的,翔他現在好像都會拿走)Z○○回(沒事反正這些也要分了)等語。
②丑○○有拉我進去公司LINE群組,丑○○離職前有跟我辦理交接
,簡單的交接。我在偵查中表示:被告Z○○主要是尚德園公司股東,跟擔任管理者,我有看到被告Z○○會聯絡公司業務人員,關心他們的工作狀況,會問業務人員哪個客戶的錢去收了沒?也會關心業務人員有無出缺勤等語,以上偵查中作證陳述是事實等語(本院卷九第527頁)。
⒉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與辯護人同為
辯稱:被告戌○○在108年年初待業狀態下,想要找工作,2月底知道尚德園公司缺會計,認為可以學會計,但實際上不知公司的實際經營,被告108年2月27日才進入尚德園公司,上班時間其實只有2個工作天,2月27日及3月4日,3月5日早上9點15分時,檢調人員已經到公司。整個尚德園公司施用詐術的方法,跟客戶用包圍方式,這些作業過程,會計完全不會接觸到的,扣案物品「二月薪資表」也沒有被告戌○○的薪資狀況,主觀上無認知是犯罪組織,當時與被告Z○○是男、女朋友。
㈢經查,上揭被告2人不爭執之事實,業據其等於本院審理時
供承在卷外(本院卷九第318至520頁),復有本案扣押之通訊軟體「紙飛機」之通訊內容翻拍照片及被告2人之LINE對話截圖在卷可稽(0000000000號警卷一第91至106頁、第17、18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㈣惟查:
1.被告Z○○於106年因詐欺案件,與本案被告辛○○、宇○○、T○○、申○○、午○○、未○○及本案追加之訴111年度訴緝字第20號被告壬○○,共七人,均為該案之共同被告,被告Z○○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原訴字第40號判處參與組織犯罪,有期徒刑1年。此有該案起訴書及判決各一件附卷可按(本院卷七第17至71頁)
2.證人即同案被告丑○○於本院審理時坦承:被告丑○○是經被告Z○○之招募而加入尚德園公司。業務人員所交付之東西,會與Z○○約定處所交付,每月月初Z○○會以現金方式交付尚德園公司員工薪資,並由被告Z○○交給被告丑○○拿至公司,拿到公司後交給被告O○○發放。被告丑○○並承認製作集團帳冊資料,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其在群組內之暱稱為「綠綠」。扣案之「款項道具借支」,是業務員為欺騙被害人有買家且已付定金,可以向會計借錢充當定金,款項也是向會計取用,當天借、當天還,被告楊韻潔也知道借錢是當道具取信被害人之用。「業績匯報單」、「買賣契約書合約」、「專案確認交易排賣單」都是公司業務所使用之文件,「買賣契約書合約」、「專案確認交易排賣單」內之金額,被告楊韻潔會依據公司業務員指示繕打後供業務使用。尚德園公司業務員計算抽傭,計算之比例即為被害人所交付款項之30%至40%,再由參與之業務員依分工程度朋分,記載或為1、或各為0.5、或0.25,交回公司之款項,是由公司會計負責點算金額。而扣案之「餘額及業績分配表」、「108年2月財務報表」是由被告楊韻潔所製作的。
被告Z○○與O○○及另名年籍不詳代號「家」之成年人,分別以45%、27%、18%之比例朋分尚德園公司之不法收益等語(本院卷九第134至156頁)。
3.證人即同案被告O○○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①我在尚德園公司職稱是主管,不算公司股東,我沒有出資,
會加入尚德園公司是被負責人Z○○招募。尚德園公司登記之負責人 李友文 ,我不認識。其他業務員都是Z○○找來的,Z○○比較少進公司,但是有負責教公司業務、教戰守則及與客戶接洽時的相關話術,他也有教我及其他業務員,開會時教業務員如何應付客戶與話術等語。
②至於分紅的部分,寫45%給年、翔45%*0.6、家45%*0.4,
我每月收入除個人業績抽成外,也有收到公司盈餘的分紅。年是Z○○,錢是由丑○○計算及發放,也是由她發給業務員和我,她的錢應該是Z○○給的。我沒有把業務員的薪水交給丑○○發放過,我的薪水都是丑○○交給我的;Z○○也曾經拿給我,但比較少等語。。
③業務員給客戶看買方已給付10%訂金,這時需向會計申請道
具錢,道具借支表是拿給客人看的,每個業務員都知道他們可以向會計借道具錢,道具款項平時由丑○○保管。業務員跟會計借道具款項使用,不需要經過我同意,他們都是直接跟會計借,歸還時拿給會計。業務員如何應付客戶、指派其他業務員協助、每日開會教業務員如何用節稅、有買家或家族遷葬等理由,與客戶遊說購買相關殯葬商品,是大家一起討論的。開會業務員都要參加關於節稅、有買家購買、家族遷葬等詐騙話術,我與業務員討論過,也與Z○○討論過。公司開會時大家,包含Z○○會一起討論,所有業務員一起參與討論等語。
④Z○○後來推我當主管,組員我會幫忙分配,他們會自己找客戶
居多。M○○手機翻拍尚德園公司公司群組對話內容,Z○○可以要求業務員離職、可以要求小林、阿布把客戶移交回來、可以決定誰去誰留,因為他是老板。Z○○會檢討公司每個人的去留,以及任何人有想法或問題可以隨時私訊他,可以跟他商量討論。上課是由Z○○主持,他不在就是我主持。若有負責主持會從頭待到尾,Z○○在群組內說,體諒大家辛苦要帶大家去放鬆,是他看到員工跑業務很辛苦,跟我討論要帶大家出去等語。
⑤薪水是會計先收,再由Z○○發的。業務員從客戶那邊收到錢回
來交給會計,會計再交給老闆Z○○。要發的薪水Z○○會拿給會計,我有看到。Z○○交付給會計的薪水,都是一袋一袋有寫業務員名字。公司存放款項之抽屜的鑰匙丑○○離職後是戌○○來接會計,交接部分,我知道但沒有參與。有關丑○○教戌○○要做何內容、把什麼資料、款項交給戌○○,我只知道換了一個會計,交接內容都不清楚。公司的財務報表會計製作的,會拿給我看因為我也是主管,偶爾會看,會計偶爾會主動拿給我,不是每個月都拿給我。尚德園公司108年2月分薪資表我應該有看過,是由會計製作等語。
⑥警卷中被告戌○○與被告Z○○LINE之對話內容,當時傳什麼資料
給Z○○,字體不清楚,格式看起來與尚德園公司108年2月分薪資表紙本卷一樣的。業務員進來基本上都是經過Z○○面試,他負責招人,我負責管理。一開始要出一些錢,如租金,我都沒有出過。我管理的是公司上班狀況,至於錢財與人的來與去都是被告Z○○管理。做這個是沒有資金,無本生意,直接拿日報表開始行騙,詐騙話術我自己會上網看,也會一起討論,主持是Z○○。我不知道Z○○本名,我只知道他以前叫 阿年 。我知道自己能分到45%的6成,我曾經從事過相關工作,Z○○招募我時跟我談條件。因為我要管理大家,他同意我領取公司45%的6成盈餘,當作紅利。日報表這張表是我做的,要求業務員紀錄的,這份是我自己想的,名單是他們自己打的。資料是之前紀錄下來的,就是我之前有被抓的,網路上也有一些資料,我之前在翔宇公司做塔位詐騙時也有留下資料。Z○○只有在紙飛機群組上指示,很少進公司,因為他會把事情交代給我。業務員薪水是我跟Z○○一起討論的,每個業務員薪水都會先跟Z○○討論過,由我指示會計計算出來,再現金發放給業務員。尚德園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林友文,Z○○說是他找來的,不是我指示他去找一個人來當人頭負責人,是Z○○找的」等語。(本院卷八第256至317頁)。
4.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偵查中亦具結證稱:「尚德園公司是Z○○擔任老闆,在公司有看過Z○○,比較少」等語(4354號偵卷五第307至308)
5.證人即同案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二位會計都知曉道具錢之作法」等語(本院卷七第446號)
6.證人即同案被告戌○○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在偵查中表示:被告Z○○主要是尚德園公司股東,跟擔任管理者,我有看到被告Z○○會聯絡公司業務人員,關心他們的工作狀況,會問業務人員哪個客戶的錢去收了沒?也會關心業務人員有無出缺勤等語,以上偵查中作證陳述是事實」。(本院卷九第529頁)㈤依上開證據足以認定:
1.如果被告Z○○非公司負責人、亦非業務員,為何願意和14位被害人和解?本案尚德園公司的運作,詐騙手法即如起訴書所載,「培養」客戶後,「探測」客戶接受度,以「利多」誘惑,再以業務員輪番「包圍」之方式讓客戶相信業務員之說法,以要幫客戶銷售手上骨灰位等塔位,可代為尋找買家之詐術,而達到「逆向行銷」之成效;其他被告均已坦承上開詐欺犯行,被告Z○○辯稱只是介紹朋友進入公司,並且與他們保持聯絡,才參與公司群組討論,則其對於公司的詐騙手法,理當清楚,卻辨稱不知尚德園公司是詐騙集團,完全不知情,顯無法採信。
2.被告Z○○在公司群組發文之上開多則訊息,皆顯示係以公司老板之態度在交待、叮囑、訓斥下屬,有獎勵、懲罰、業務控管等等,顯非一名單純介紹員工之外人可能會發文之內容。如被告僅是要告知經其介紹的朋友有關上開訊息,理應另創立一個群組傳達之,此乃非常簡易、免費、快速,且為一般人通常之做法,被告不此之為,反而在公司群組裡以老闆的口吻要求所有人上開內容,核其所辯之理由,顯然牽強且違反常理,與常情不符,不堪採信。
3.再依照會計即被告丑○○之證詞,證明每個月都是被告Z○○來收取營業的款項,騙取的金額,皆交給被告Z○○之後再分給O○○及其他業務員等情,和扣案之筆記本中公司內部分潤記載:分紅的部分,45%給年、翔45%*0.6、家45%*0.4,被告Z○○領取之部分為最大比例等情相符。按該文件是會計被告丑○○日常所製作,屬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乃平常之帳務內容,如被告Z○○所辯:是被告O○○為防止日後被查獲時脫罪之用云云,則被告O○○理應交待被告丑○○記載與自己姓名不相干之代號,而非「翔」,使人一望便知;或交待不用詳細記載自己之分潤比例,方符合作假帳之記載方法,也才能脫罪。被告丑○○不此之為,可推論上開筆記本之記載應非造假之文書。
4.再被告丑○○如故意誣陷被告Z○○,偵查中應不致敘述如此隱晦:被告Z○○偶爾來公司,交錢時也在外面交錢等語;如係因被告O○○之指使,要將責任推給被告Z○○,被告丑○○應直接指訴被告Z○○是公司負責人,而非只陳述拿錢之部分;顯然所述係會計被告丑○○自己之工作親身經驗,與在公司和被告Z○○的互動真實狀況。更證明被告Z○○是幕後的操縱者,再106年詐欺案件之七位共同被告,均熟識被告Z○○,亦證其隱身在後主持操縱,獲取大量詐騙金額,卻不出面經營公司的實際業務,日後案發時亦可脫身等情。
5.另根據會計即被告Z○○女友戌○○所述及2人相互的對話內容,證明被告Z○○知道本案有道具錢之詐騙手法,對於公司置放之金額及所在,均非常清楚,會計被告戌○○也會向他報告,雖然被告Z○○辯稱:是請她算其他的私事,有一些款項要付,跟她之間的一些費用云云。惟一個外人不可能去查詢公司內部資金狀況,還牽涉資金的分配等等極為不合理的行為,且被告Z○○無法解釋為何問(多收的)是指何事,僅以忘記為由搪塞此句與私人費用顯然無關,而是公司經費出入之敏感對話。
6.按至本院審理終結,被告Z○○均未提出被告O○○有先告知員工上開懲處、獎勵、懲罰、業務控管等發文,被告Z○○才隨著發文之事實;或提出任何證人就苛扣或延發薪水等情為證明以實其說;被告Z○○又一直強調和被告O○○是朋友,故在群組一直代其發言;案發後又辯稱2人有糾紛才遭誣陷,卻完全未說明或舉證有何糾紛,顯然均係臨訟杜撰,不足採信。
7.證人即被告Z○○女友戌○○於本院亦坦承:「被告Z○○主要是尚德園公司股東,跟擔任管理者,我有看到被告Z○○會聯絡公司業務人員,關心他們的工作狀況,會問業務人員哪個客戶的錢去收了沒?也會關心業務人員有無出缺勤等語,偵查中作證陳述是事實等情。綜上,被告Z○○所辯,顯是事後卸責之詞,不足可採。
8.至於被告戌○○身為會計,依其與被告Z○○之上開對話,亦知道道具錢之事,按道具錢為業務員作為欺騙客戶有新買家,要求客戶再購買公司產品,增加詐騙之款項,因為此用途,所以才會當天借、當天還;而且一個銷售公司只是出賣貨品,為何業務員需要向公司借錢?故證人即被告辛○○證稱:二位會計都知曉道具錢之作法等情,應可信實。核被告戌○○所辯,亦屬事後卸責之詞。復有如附件二證據清單目錄編號22(1至67)、23、24(1至2)、25、26、27、28、29、30、3
1、32、33及34(1至46)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資佐證,本案事證明確,其等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
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本案人數顯逾三人以上,又本案詐欺集團係由共犯成員各自分工,並以上開手法騙取被害人之財物,該詐欺集團承租上開房屋並持續對被害人施詐,足見該詐欺集團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核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犯罪組織」之構成要件相符。
㈡再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對於發起、主持、
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等不同層次之犯行,均予規範處罰,以收遏制之效。所謂「發起」,係指倡導發動;「主持」,係指主事把持;「操縱」,係指幕後操控;而「指揮」犯罪組織者,雖非「主持」,然就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得指使命令犯罪組織成員,決定行動之進退行止,與同條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之人,係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有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7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發起犯罪組織者倘尚主持、操縱或指揮該犯罪組織,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之各行為間即具有高、低度之吸收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96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之立法理由,係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行為人一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已成罪。末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以行為人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為構成要件,至其有否實施該組織所實施之犯罪活動則非所問。一旦參與,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以倘若行為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行為,因行為人僅為一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斷(本案即附表編號32之部分,詳後述),其後(即第二次以後)之犯行,乃其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刑罰禁止雙重評價,應僅論以加重詐欺罪即已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09號判決意旨參照)。㈢核被告Z○○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
之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其發起犯罪組織後又主持、操縱、指揮該犯罪組織,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之各行為間即具有高、低度之吸收關係,應從一重之發起犯罪組織罪論處(1罪)、本案附表編號32被害人I○○之被詐騙時間為107年6月至7月止,相較於其他被害人受害時間,以實質上一罪而論,編號32是最早終止之被害人,爰以本罪論處發起犯罪組織罪;被告Z○○又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2款之加重詐欺罪(30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2罪);核被告Z○○分別侵害如附表所示之不同被害人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戌○○所為,則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1罪)。
㈣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而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經查,被告2人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然被告2人分別擔任「尚德園」之負責人、會計,就上開犯罪事實之犯行,與實際著手參與行騙之成員間既為詐騙告訴人等而彼此分工,堪認其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是被告2人與實際著手參與行騙之其他被告間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㈤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Z○○就被害人陳家妍、R○○部分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已著手於詐欺取財犯行之實施而未遂,屬未遂犯,皆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各減輕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被告Z○○成立尚德園公司,利用教
育訓練,使被告辛○○等業務人員利用假買家等詐欺話術行騙被害人,使被害人以顯高於市價之金額購買市場上不易流通之殯葬產品,甚且捏造業務人員違規販售遭到解雇、羈押等事由,要求被害人繼續付款以完成交易,當發現被害人資金不足時,則要求被害人申辦車貸、房貸等,以繼續詐欺獲利,詐騙對象多人,詐騙金額數千萬元,案發當時詐得之款項多來自60、70歲等老人賴以維生的積蓄,被害人甚至為取回已支出之款項,四處借貸而負債累累、家庭失和。被害人遭詐騙金額有高達數百萬元者,被告Z○○始終否認犯罪,一律以2萬元或4萬元與被害人和解,犯後飾詞狡辯否認犯行,將一切責任推卸給同案被告O○○,態度惡劣,本件受詐騙人數之多,金額之大,參與組織成員之眾,侵害被害人等之財產法益,影響被害人等之生活既深且鉅,被告Z○○之犯罪情節顯然重大;被告戌○○僅擔任公司會計,工作日數僅2日,未參與直接詐害被害人之犯行,參與犯罪之程度有限,並非犯罪集團的主導者,惟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審酌被告Z○○不知悔改,在前案詐欺案件中經判處徒刑後而上訴,尚在訴訟過程,竟不知警惕悔改,猶集結舊日黨羽再行詐騙,行徑惡劣;被告二人均正值青壯年,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為圖可輕鬆獲得之不法利益,以上開方式著手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所為實應嚴懲。並考量被告二人各自於本案集團內之角色分工、被害人等人所受之損害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復審酌被告Z○○自陳大學肄業,從事精品代購,收入約4萬多元,未婚,無子女,與母親及哥哥同住,賺的錢需要扶養媽媽;被告戌○○自陳大學肄業,從事平面設計,月薪約3萬多元,未婚,無子女,與家人同住,家中有父母及二位哥哥,沒有需要扶養的人,核其等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戌○○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Z○○部分並定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Z○○之犯罪所得,依被告楊韻潔所述(本院卷九第134至156頁)及扣案筆記本所載:被害人交付款項之30%至40%分給業務員等。爰以餘額之60%,再乘以45%計算被告Z○○之犯罪所得,於扣除已賠償各告訴人之金額後,如附表二所示,此部分自應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戌○○於本院審理時自稱工作時間僅2日,並未因本案有何犯罪所得,爰不宣告沒收。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犯罪所得,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三即扣押物附表一至扣押物附表五所示之物,除個人使用之手機等為供其等犯罪所用,分別於各所有人之被告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外,餘均為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或尚德園公司犯罪所得,除可依其名稱識別外,並據共同被告W○○、戌○○供承在卷(本院卷九第200、515頁),均依上開規定於被告Z○○主文部分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四為被告戌○○所有並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並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容萱、D○○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陳品謙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千禾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
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前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Z○○之罪刑部分編號被害人受害金額(新臺幣)已和解之金額(新臺幣)共同被告之業務員主文(宣告刑)1S○○27萬元貳萬元(本院卷五第509頁)T○○申○○Z○○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a○○15萬元貳萬元(本院卷五第335至388頁)辛○○壬○○Z○○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甲○○○7萬元宇○○未○○Z○○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B○○125萬元貳萬元(本院卷五第335至388頁)O○○T○○申○○Z○○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5C○○11萬元壬○○W○○Z○○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6黃○○223萬元貳萬元(本院卷五第509頁)辛○○T○○Y○○Z○○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7丙○○○56萬元M○○P○○Z○○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8G○○225萬5000元辛○○O○○H○○Z○○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9Q○○30萬元貳萬元(本院卷五第509頁)辛○○壬○○Z○○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V○○12萬元貳萬元(本院卷五第509頁)辛○○P○○W○○Z○○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A○○40萬4000元貳萬元(本院卷五第509頁)辛○○N○○Z○○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2乙○○○222萬元貳萬元(本院卷五第335至388頁)辛○○壬○○Z○○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13辰○○90萬元辛○○壬○○Z○○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4酉○○12萬元壬○○午○○Z○○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5亥○○50萬元辛○○申○○Z○○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6巳○○319萬元辛○○H○○申○○N○○Z○○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17L○○64萬7500元W○○地○○宇○○未○○Z○○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8寅○○3萬元宇○○M○○Z○○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9丁○○○156萬元宇○○涂政廷未○○Z○○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20戊○○34萬8000元宇○○未○○T○○Z○○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1天○○5萬元H○○X○○Z○○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2子○○70萬元肆萬元(本院卷五第395頁)許佑麟宇○○Z○○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3己○○11萬元P○○Z○○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4庚○○31萬元貳萬元(本院卷五第335至388頁)辛○○壬○○Z○○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5J○○707萬元貳萬元(本院卷五第335至388頁)辛○○壬○○Z○○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26卯○○13萬6500元N○○Z○○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7U○○30萬元貳萬元(本院卷五第335至388頁)辛○○壬○○Z○○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8癸○○5萬元O○○Z○○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9宙○○2萬元W○○地○○Z○○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0陳家妍未遂M○○P○○未○○Z○○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拾月。31R○○未遂貳萬元(本院卷五第335至388頁)辛○○壬○○Z○○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拾月。32I○○F○○宇○○Z○○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附表二:被告Z○○之犯罪所得編號被害人受害金額(新臺幣)計算方式:以被害人受害金額之60%乘以45%,再扣除已清償之部分(新臺幣)1S○○27萬元52900元2a○○15萬元20500元3甲○○○7萬元18900元4B○○125萬元317500元5C○○11萬元29700元6黃○○223萬元582100元7丙○○○56萬元151200元8G○○225萬5000元608850元9Q○○30萬元61000元10V○○12萬元12400元11A○○40萬4000元89080元12乙○○○222萬元579400元13辰○○90萬元243000元14酉○○12萬元32400元15亥○○50萬元13500元16巳○○319萬元861300元17L○○64萬7500元174825元18寅○○3萬元8100元19丁○○○156萬元421200元20戊○○34萬8000元93960元21天○○5萬元13500元22子○○70萬元149000元23己○○11萬元29700元24庚○○31萬元63700元25J○○707萬元0000000元26卯○○13萬6500元36855元27U○○30萬元61000元28癸○○5萬元13500元29宙○○2萬元5400元30陳家妍未遂31R○○未遂32I○○3萬元8100元附表三:被告Z○○應沒收之物扣押物附表一:搜索時間108年3月5日(警卷四第1184至1187頁)搜索扣押地點:新北市○○區○○○道○段0號6樓之1原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持有人2鑰匙1支戌○○3點鈔機含顯示器1台4-8現金63萬7442元9帳冊1批10客戶名單1批11108年2月財務表、薪資表、登帳表、獎金抽成表1批12公司章及相關印章1包13統一發票1包15筆記本3本16款項道具借支表等重要文件1批19買賣受訂單1批20客戶領取簽收單1批22和解書1件23寄存保管憑證1件24107年6月至108年3月之日報表1件25客戶產權資料1件27傳單1箱28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箱29骨灰罈寶石鑑定書4本34筆記本1本辛○○扣押物附表二:搜索時間108年3月5日(警卷四第1192頁)搜索扣押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原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持有人3被害人黃○○代墊同意書1份辛○○4被害人 陳宣甫 土地所有權狀等資料1份5客戶產權基本資料1份6委託買賣契約書1份7買賣投資受訂單1份扣押物附表三:搜索時間108年3月5日(警卷四第1212頁)搜索扣押地點:新北市○○區○○路○段00號12樓之8原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持有人3委託授權書(退租)地址:新北市○○○道0段00號17樓3張W○○4尚德園有限公司推銷拜訪信件1封扣押物附表四:搜索時間108年3月5日(警卷四第1212頁)搜索扣押地點: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與富貴路旁空地(0050-JU自小客車)原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持有人1筆記本1本W○○2尚德園有限公司估價單2張3土地所有權資料1份4尚德園有限公司廣告信件1份扣押物附表五:搜索時間108年3月5日(警卷四第1184至1187頁)搜索扣押地點:新北市○○區○○○道○段0號6樓之1原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持有人22和解書1件戌○○23寄存保管憑證1件24107年6月至108年3月之日報表1件25客戶產權資料1件27傳單1箱28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箱29骨灰罈寶石鑑定書4本34筆記本1本辛○○附表四:被告戌○○應沒收之物扣押物附表一:搜索時間108年3月5日(警卷四第1184至1187頁)搜索扣押地點:新北市○○區○○○道○段0號6樓之1原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持有人1白色iPhoneXSMAX1支戌○○附件一:卷目索引
一、院卷: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3號】卷9宗,即下稱第23號原訴卷㈠至㈨。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緝字第20號】卷1宗,即下稱20號訴緝卷。
(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羈字第77號】卷1宗,即下稱77號聲羈卷。
(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偵聲字第80號】卷1宗,即下稱80號偵聲卷。
二、偵卷:
(一)【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4354號】卷10宗,即下稱4354號偵卷一至十。
(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14305號】卷3宗,即下稱14305號偵卷一至三。
(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45號】卷1宗,即下稱45號偵緝卷。
三、警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刑案偵查卷宗】卷6宗,即下稱警卷一、警卷二之1、二之2、警卷三之1、三之2、警卷四。
附件二:證據清單目錄
一、
1.O○○108年7月18日上午10時10分檢察官訊問筆錄【4354號偵卷十第251至252頁】2.O○○108年7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19至24頁;4354號偵卷十第253至263頁】3.O○○108年7月18日下午2時28分檢察官訊問筆錄【4354號偵卷十第31
1至319頁】4.O○○108年7月18日下午2時28分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十第319至325頁】5.O○○109年12月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4305號偵卷三第339至342頁】6.O○○109年12月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14305號偵卷三第342至344頁】7.O○○110年7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三第175至196頁】,8.O○○111年12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9O○○112年2月13日審判筆錄(具結)【院卷八第256至317頁】
二、
1.辛○○108年3月5日警詢筆錄(夜間不訊問)【警卷一第48至49頁】2.辛○○108年3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50至58頁】3.辛○○108年3月6日下午4時32分檢察官訊問筆錄【4354號偵卷一第257至265頁】4.辛○○108年3月6日下午5時45分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一第267至269頁】5.辛○○108年3月6日下午11時23分訊問筆錄【77號聲羈卷第29至34頁】6.辛○○108年4月12日上午9時36分檢察官訊問筆錄(同意借提)【4354號偵卷五第49至50頁】7.辛○○108年
4月12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136至149頁;4354號偵卷五第53至79頁】8.辛○○108年4月12日下午5時24分檢察官訊問筆錄【4354號偵卷五第211至222頁】9.辛○○108年4月12日下午5時24分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10.辛○○108年5月2日訊問筆錄【80號偵聲卷第17至22頁】11.辛○○109年12月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4305號偵卷三第335至339頁】12.辛○○1
10年1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一第341至392頁】13.辛○○111年3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五第19至54頁】14.辛○○111年11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六第247至284頁】15.辛○○111年12月19日審判筆錄【院卷七第328至334、361頁】16.辛○○111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具結)【院卷七第420至451頁】17.辛○○112年2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八第3
43至378頁】18.辛○○112年2月14日審判筆錄【院卷八第38
3至425頁】
三、
1.M○○108年3月5日警詢筆錄(夜間不訊問)【4354號偵卷七第57至59頁】2.M○○108年3月6日警詢筆錄【4354號偵卷七第61至82頁】3.M○○108年3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4354號偵卷一31第593至601頁】4.M○○108年3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33號偵卷一第601至603頁】5.M○○1
08年4月15日上午9時42分檢察官訊問筆錄(同意借提)【4354號偵卷三第245至246頁】6.M○○108年4月15日警詢筆錄【4354號偵卷三第253至258頁】7.M○○108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4354號偵卷三第293至296頁】8.M○○108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三第296至298頁】9.M○○110年3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二第109至133頁】10.M○○110年5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二第321至34
4頁】11.M○○111年12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七第273至
286頁】
四、
1.W○○108年3月5日20時37分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62頁;4354號偵卷二第161至162頁】2.W○○108年3月5日9時8
分警詢筆錄(誤載,應為108年3月6日)【警卷一第263至271頁;4354號偵卷二第163至180頁】3.W○○108年3月6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4354號偵卷二第281至285頁】4.W○○10
8年3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二第285至287頁】5.W○○108年3月7日訊問筆錄【77號聲羈卷第43至48頁】,6.W○○108年4月16日上午9時56分檢察官訊問筆錄【4354號偵卷五第307至308頁】7.W○○108年4月1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72至275頁;4354號偵卷五第311至317頁】8.W○○108年4月16日下午2時41分檢察官訊問筆錄【4354號偵卷五第345至350頁】9.W○○108年4月16日下午2時41分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五第350至353頁】10.W○○
110年1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一第341至392頁】11.W○○110年4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五第159至179頁】12.W○○111年12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七第207至231頁】
13.W○○111年12月19日審判筆錄【院卷七第328至334、361頁】14.W○○111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院卷七第400至401、417
至419頁】15.W○○112年2月13日審判筆錄(具結)【院卷八第320至329頁】
五、
1.H○○108年3月5日警詢筆錄(夜間不訊問)【警卷一第
287至288頁】2.H○○108年3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89至
296頁】H○○109年7月1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4305號偵卷二第157至159頁】3.H○○110年1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一第341至392頁】4.H○○111年3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五第19至54頁】5.H○○111年11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六第247至284頁】
六、
1.地○○108年3月5日警詢筆錄(夜間不訊問)【警卷一第307頁】2.地○○108年3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308至316頁】地○○108年3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4354號偵卷一第429至436頁】3.地○○108年3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一第436至442頁】4.地○○110年1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一第341至392頁】5.地○○111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七第81至111頁】6.地○○112年2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八第343至378頁】7.地○○112年2月14日審判筆錄【院卷八第383至425頁】
七、
1.宇○○108年3月5日警詢筆錄【警卷二之1第328至334頁】宇○○109年9月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4305號偵卷三第
151至154頁】2.宇○○109年9月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14305號偵卷三第155至157頁】3.宇○○110年1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一第341至392頁】4.宇○○111年12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七第207至231頁】5.宇○○112年2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八第343至378頁】6.宇○○112年2月14日審判筆錄【院卷八第383至425頁】7.宇○○112年3月6日審判筆錄(具結)【院卷九第103至119頁】
八、
1.P○○108年5月29日上午9時28分檢察官訊問筆錄)【4354號偵卷九第141至142頁】2.P○○108年5月29日警詢筆錄【4354號偵卷九第235至248頁】3.P○○108年5月29日下午4時
1分檢察官訊問筆錄【4354號偵卷九第283至287頁】4.P○○1
08年5月29日下午4時1分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九第287至291頁】5.P○○111年3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五第19至54頁】6.P○○111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七第81至111頁】7.P○○112年2月13日審判筆錄(認罪)【院卷八第221至255、318至319頁】8.P○○112年2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八第343至378頁】9.P○○112年2月14日審判筆錄【院卷八第383至425頁】
九、
1.T○○108年5月17日上午9時19分檢察官訊問筆錄【4354號偵卷八第77至78頁】2.T○○108年5月17日警詢筆錄【4354號偵卷八第139至150頁】3.T○○108年5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4354號偵卷八第191至195頁】4.T○○108年5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八第195至197頁】5.T○○110年1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一第341至392頁】6.T○○111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七第81至111頁】7.T○○112年2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八第343至378頁】8.T○○112年2月14日審判筆錄【院卷八第383至425頁】
十、
1.申○○108年5月17日上午9時19分檢察官訊問筆錄【4354號偵卷八第77至78頁】2.申○○108年5月17日警詢筆錄【4354號偵卷八第79至90頁】3.申○○108年5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4354號偵卷八第127至131頁】4.申○○108年5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八第131至133頁】5.申○○11
0年1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一第341至392頁】6.申○○
111年12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七第273至286頁】
十一、
1.Y○○108年5月17日警詢筆錄【4354號偵卷八第79至90頁】2.Y○○108年5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4354號偵卷八第127至131頁】3.Y○○108年5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八第131至133頁】4.Y○○108年5月21日上午9時30分檢察官訊問筆錄【4354號偵卷八第209至210頁】5.Y○○108
年5月21日警詢筆錄【4354號偵卷八第79至90頁】6.Y○○108年5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4354號偵卷八第127至131頁】
7.Y○○108年5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八第131至133頁】8.Y○○110年1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一第341至392頁】
十二、
1.X○○108年5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二之1第446至450頁】2.X○○108年5月29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4354號偵卷九第185至187頁】3.X○○108年5月29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九第187至190頁】4.X○○110年10月05日警詢筆錄(緝獲到案)【院卷四第37至39頁】5.X○○110
年10月5日羈押訊問筆錄【院卷四第63至67頁】6.X○○110年10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四第181至205頁】7.X○○111年3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五第19至54頁】8.X○○111年12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七第207至232頁】
十三、
1.午○○108年5月21日上午9時30分檢察官訊問筆錄【34354號偵卷八第209至210頁】2.午○○108年5月21日警詢筆錄【警卷二之1第463至466頁;4354號偵卷八第211至218頁】
3.午○○108年5月21日下午2時27分檢察官訊問筆錄【4354號偵卷八第237至238頁】4.午○○108年5月21日下午2時27分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八第2387至241頁】5.午○○110年1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一第341至392頁】
6.午○○111年8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六第87至108頁】
7.午○○111年12月19日審判筆錄【院卷七第328至334、361頁】
十四、
1.未○○108年5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二之1第475至501頁;4354號偵卷九第71至84頁】2.未○○108年5月2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4354號偵卷九第125至129頁】3.未○○110年1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一第341至392頁】4.未○○110年3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二第109至133頁】5.未○○111年
8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六第87至108頁】6.未○○111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七第119至124頁】7.未○○111年12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七第273至286頁】8.未○○11
2年2月21日準備程序【院卷九第7至11頁】9.未○○112年2月21日審判筆錄【院卷九第17至35頁】
十五、
1.K○○108年5月29日上午9時30分檢察官訊問筆錄【4354號偵卷九第141至142頁】2.K○○108年5月29日警詢筆錄【警卷二之1第502至518頁;4354號偵卷九第193至200頁】3.K○○108年5月29日下午3時18分檢察官訊問筆錄【4354號偵卷九第227至229頁】4.K○○108年5月29日下午3時18分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九第229至231頁】5.K○○110年1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一第341至392頁】
十六、
1.N○○108年5月28日上午10時8分檢察官訊問筆錄【4354號偵卷九第11至12頁】2.N○○108年5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二之1第535至540頁;4354號偵卷九第15至26頁】3.N○○108年5月28日下午2時50分檢察官訊問筆錄【4354號偵卷九第61至65頁】4.N○○108年5月28日下午2時50分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九第65至67頁】5.N○○110年4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二第271至294頁】6.N○○111年4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五第135至156頁】7.N○○111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七第81至111頁】8.N○○111年12月19日審判筆錄【院卷七第327至334頁】9.N○○111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院卷七第400、414至418、450、451頁】1
0.N○○112年1月9日審判筆錄【院卷八第14、40至42頁】11.N○○112年2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八第343至378頁】12.N○○112年2月14日審判筆錄【院卷八第383至425頁】
十七、
1.F○○108年7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二之1第519至534頁;4354號偵卷十第207至215頁】2.F○○108年7月18日上午9時43分檢察官訊問筆錄(同意先由員警初詢)【4354號偵卷十第205至206頁】3.F○○108年7月1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4354號偵卷十第239至242頁】4.F○○108年7月1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十第242至244頁】5.F○○11
0年1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一第341至392頁】
十八、
1.壬○○110年1月15日警詢筆錄【45號偵緝卷第9至13頁】壬○○110年1月15日下午4時22分檢察事務官訊問筆錄【45號偵緝卷第37至42頁】2.壬○○110年1月15日下午5時14分檢察事務官訊問筆錄【45號偵緝卷第43至44頁】3.壬○○110年1月15日下午5時43分檢察事務官訊問筆錄【45號偵緝卷第45至47頁】4.壬○○110年1月15日下午6時57分檢察事務官訊問筆錄【45號偵緝卷第57至61頁】5.壬○○111年5月10日(緝獲)【20號訴緝卷第7至17頁】6.壬○○111年5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20號訴緝卷第53至75頁】7.壬○○111年6月14日審判筆錄【20號訴緝卷第107至108頁】8.壬○○111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20號訴緝卷第307至337頁】9.壬○○111年12月19日審判筆錄(具結)【院卷七第333至360頁】
十九、
1.楊韻潔108年8月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之1第578至583頁】2.楊韻潔109年9月3日下午3時45分檢察官訊問筆錄【14305號偵卷三第163至165頁】3.楊韻潔109年9月3日下午4時40分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14305號偵卷三第173至176頁】4.楊韻潔109年12月1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4305號偵卷三第393至400頁】5.楊韻潔110年1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一第341至392頁】6.楊韻潔111年3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五第19至54頁】
7.楊韻潔111年11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六第247至284頁】
8.楊韻潔111年12月19日審判筆錄【院卷七第328至334、361頁】9.楊韻潔112年1月9日審判筆錄(具結)【院卷八第46至107頁】10.楊韻潔112年2月13日審判筆錄【院卷八第221至255、318至319頁】11.楊韻潔112年3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院卷九第133至160頁】
二十、
1.Z○○108年7月23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1至5頁】李為謙109年9月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4305號偵卷三第147至
149頁】2.Z○○110年1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一第341至392頁】3.Z○○111年3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五第19至54頁】4.Z○○111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七第81至111頁】
5.Z○○112年1月9日審判筆錄【院卷八第14、40至41、43至45、107至108、146頁】6.Z○○112年2月13日審判筆錄【院卷八第221至255、318至319、329至330頁】7.Z○○112年3月6日審判筆錄【院卷九第71至119頁】
二十一、
1.戌○○108年3月5日警詢筆錄(夜間不訊問)【警卷二之1第557至558頁】2.戌○○108年3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二之1第559至562頁】3.戌○○108年3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4354號偵卷二第149至154頁】4.戌○○108年3月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一第154至158頁】5.戌○○109年12月14日下午4時32分檢察官訊問筆錄【14305號偵卷三第394至395、398至399頁】6.戌○○110年1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一第341至392頁】7.戌○○111年3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五第19至54頁】8.戌○○111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七第81至111頁】9.戌○○112年1月9日審判筆錄(具結)【院卷八第108至145頁】10.戌○○112年2月13日審判筆錄【院卷八第221至255、318至319頁】11.戌○○112年3月6日審判筆錄【院卷九第71至119頁】
二十二、
1.證人(附表一編號1)S○○108年3月27日警詢筆錄【4354號偵卷七第375至381頁】2.證人(附表一編號1)S○○10
8年4月2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七第407至408頁】3.證人(附表一編號2)a○○108年3月5日警詢筆錄【4354號偵卷三第139至146頁】4.證人(附表一編號2)a○○
108年3月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三第17
9至182頁】5.證人(附表一編號3)甲○○○108年3月27日警詢筆錄【4354號偵卷七第303至306頁】6.證人(附表一編號3)甲○○○108年4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七第327至329頁】7.證人(附表一編號4)B○○108年3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卷三之1第918至919頁】8.證人(附表一編號4)B○○108年7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十第7至11頁】9.證人(附表一編號5)C○○108年3月27日警詢筆錄【警卷三之1第768至770頁】10.證人(附表一編號5)C○○108年4月2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七第209至210頁】11.證人(附表一編號6)黃○○108年3月4日警詢筆錄【警卷三之1第878至879頁】12.證人(附表一編號6)黃○○108年3月7日警詢筆錄【警卷三之1第880頁】13.證人(附表一編號6)黃○○108年3月27日警詢筆錄【4354號偵卷六第159至160頁】
14.證人(附表一編號6)黃○○108年4月1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六第171至173頁】15.證人(附表一編號7)丙○○○108年3月27日警詢筆錄【警卷三之2第1070至1072頁】
16.證人(附表一編號7)丙○○○109年4月2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14305號偵卷二第135頁】17.證人(附表一編號8)G○○108年3月5日警詢筆錄【4354號偵卷六第177至182頁】18.證人(附表一編號8)G○○108年4月16日警詢筆錄【警卷二之2第647頁】19.證人(附表一編號8)G○○108年4月2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六第211至214頁】20.證人(附表一編號9)Q○○108年3月29日警詢筆錄【4354號偵卷六第35至38頁】21.證人(附表一編號9)Q○○108年4月1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六第57至59頁】22.證人(附表一編號10)E○○108年3月26警詢筆錄【4354號偵卷六第93至96頁】23.證人(附表一編號10)E○○108年4月1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六第119至121頁】24.證人(附表一編號11)V○○108年3月26日警詢筆錄【4354號偵卷六第63至66頁】25.證人(附表一編號11)V○○108年4月1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六第87至89頁】26.證人(附表一編號12)A○○108年3月26日警詢筆錄【警卷三之2第993至995頁;4354號偵卷六第219至223頁】27.證人(附表一編號12)A○○108年4月1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六第237至240頁】28.證人(附表一編號13)乙○○○108年3月26日警詢筆錄【4354號偵卷六第243至247頁】29.證人(附表一編號13)乙○○○108年4月19日檢察官訊問筆(具結)【4354號偵卷六第319至321頁】30.證人(附表一編號14)辰○○108年3月27日警詢筆錄(4354號偵卷六第325至328頁】31.證人(附表一編號15)酉○○108年3月27日警詢筆錄【4354號偵卷七第333至336頁】32.證人(附表一編號15)酉○○108年4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七第351至353頁】33.證人(附表一編號16)亥○○108年3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三之1第862至865頁】34.證人(附表一編號17)巳○○108年3月28日警詢筆錄【4354號偵卷六第365至369頁】35.證人(附表一編號17)巳○○108年4月1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六第391至394頁】36.證人(附表一編號18)L○○108年3月5日警詢筆錄【4354號偵卷三第189至201頁】37.證人(附表一編號18)L○○108年3月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三第241至246頁】38.證人(附表一編號19)寅○○108年3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二之2第655至657頁】39.證人(附表一編號19)寅○○108年4月2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七第105至106頁】40.證人(附表一編號20)丁○○○108年3月5日警詢筆錄【警卷二之2第665至669頁】41.證人(附表一編號20)丁○○○108年4月8日警詢筆錄【警卷二之2第691頁】42.證人(附表一編號20)丁○○○108年4月2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七第147至150頁】43.證人(附表一編號21)戊○○108年4月8日警詢筆錄【警卷三之2第1158至1162頁】44.證人(附表一編號21)戊○○108年4月2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14305號偵卷按第105至107頁】45.證人(附表一編號22)天○○108年4月9日警詢筆錄【警卷三之2第971至973頁】46.證人(附表一編號22)天○○108年4月1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六第29至31頁】47.證人(附表一編號22)天○○111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院卷七第451、452頁】48.證人(附表一編號23)子○○108年4月11日警詢筆錄【警卷三之1第828至829頁】49.證人(附表一編號23)子○○108年4月2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七第295至298頁】50.證人(附表一編號24)己○○108年4月17日警詢筆錄【警卷三之1第74
7至749頁】51.證人(附表一編號24)己○○109年4月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4305號偵卷二第59至60頁】52.證人(附表一編號25)庚○○108年4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二之2第73
6至737頁】53.證人(附表一編號25)庚○○109年4月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4305號偵卷二第65至67頁】54.證人(附表一編號26)J○○108年3月5日警詢筆錄【4354號偵卷三第81至86頁】55.證人(附表一編號26)J○○108年3月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三第123至126頁】56.證人(附表一編號27)卯○○108年3月27日警詢筆錄【警卷三之1第930至932頁】57.證人(附表一編號27)卯○○109年4
月2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14305號偵卷二第133至1
34頁】58.證人(附表一編號28)U○○108年3月27日警詢筆錄【警卷三之1第759至760頁】59.證人(附表一編號28)U○○108年4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七第
431至432頁】60.證人(附表一編號29)癸○○108年5月2日警詢筆錄【4354號偵卷九第309至311頁】61.證人(附表一編號29)癸○○109年4月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14305號偵卷二第47至49頁】62.證人(附表一編號30)宙○○1
08年3月5日警詢筆錄【警卷三之1第778至784頁】63.證人(附表一編號31)陳家妍108年3月5日警詢筆錄【警卷三之1第782至797頁】64.證人(附表一編號32)R○○108年3月5日警詢筆錄【4354號偵卷三第29至39頁】65.證人(附表一編號32)R○○108年3月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三第75至77頁】66.證人(附表一編號33)I○○108年3月27日警詢筆錄【警卷三之2第981至983頁】67.證人(附表一編號33)I○○108年4月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4354號偵卷七第371至372頁】
二十三、108年2月份薪資表【警卷一第12頁】
二十四、
1.被害人個資表【警卷一第13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6)
2.款項道具借支表【警卷一第14頁】
二十五、「公司新制度」、「公司抽成新制度」、「尚德園訂做西服明細表」「公司制度」、「獎金抽成」資料【警卷一第14至15頁】
二十六、手機翻拍畫面【警卷一第17頁】
二十七、本院108年聲搜字第227號搜索、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自願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四第1189至1192、1198頁;4354號偵卷一第57至63頁】
二十八、本院108年聲搜字第227號搜索、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搜索同意書【警卷四第1189至1192、1198頁;4354號偵卷一第57至63頁】
二十九、本院108年聲搜字第227號搜索票、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二份、扣押物品目錄表二份【警卷四第1209至1515頁】
三十、M○○手機翻拍畫面【警卷一第91至106頁】(即起訴書證據編號36通訊軟體「紙飛機」之通訊內容翻拍照片)
三十一、筆記本2本(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5)【14305號偵卷三第373至377、第425、427頁】
三十二、(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108年2月財務表【14305號偵卷三
第363頁;14305號偵卷三第435頁】
三十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3)「電話約客初訪」、「業務作業流
程」、「塔位怎麼來」3張【14305號偵卷三第379至383頁】
三十四、
1.(犯罪事實㈠S○○)憑證簽收單及業績匯報單【4354號偵卷七第401、403頁】2.(犯罪事實㈡a○○)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及私立 靜恩 墓園佛緣生命特區永久使用權狀、被害人a○○與犯嫌 蕭景彦 通話譯文、被害人a○○與壬○○通話譯文、餘款及業績分配表3張(扣押清單編號9)、由被告壬○○簽名之代墊同意書【4354號偵卷三第173、17
5頁、警卷一第107至109頁、4354號偵卷三第153至159頁、4354號偵卷三第142頁;45號偵緝卷第55頁】3.(犯罪事實㈢甲○○○)業績匯報表、客戶領取簽收單【4354號偵卷三第319、321頁】4.(犯罪事實㈣徐珮玲)O○○簽署之收款證明、業績匯報表、客戶領取簽收單、餘款及業績分配表【警卷三之1第926、927、929頁、警卷一第35、37頁】5.(犯罪事實㈤C○○)「業績匯報單」、「客戶領取簽收單」各1張、餘款及業績分配表【警卷一第285頁;4354號偵卷五第
337至338頁、警卷一第35、37頁】6.(犯罪事實㈥黃○○)寶石鑑定書1紙、寄存託管憑證14紙、餘款及業績分配表【4354號偵六卷第136至150頁、警卷一第35、37頁】7.(犯罪事實㈥黃○○)「業績匯報單」5張、「客戶領取簽收單」3張、被害人 陳雲娥 與犯嫌蕭景彦通話譯文【警卷一第16
8至171、117至123頁】8.(犯罪事實㈦丙○○○)業績匯報表1張、餘款及業績分配表2張【4354號偵卷九第273、26
9、271頁】9.(犯罪事實㈧G○○)尚德園有限公司收款證明
2張、被害人G○○與犯嫌蕭景彦通話譯文【4354號偵卷三第377至378頁、警卷一第110至113頁】10.(犯罪事實㈧G○○)「業績匯報單」3張、「買賣投資受訂單」1張【警卷一第40至41頁;第172至173頁】11.(犯罪事實㈨Q○○)「憑證簽收單」2張、餘款及業績分配表2張【警卷一第167、
35、37頁】12.(犯罪事實㈨Q○○)「業績匯報單」1張【警卷一第166頁】13.(犯罪事實㈩E○○)提貨單1紙【4354號偵卷六第107頁】14.(犯罪事實㈩E○○)「業績匯報單」、「憑證簽收單」各1張、寄存託管憑證6紙、翔宇物業有限公司-辛○○名片1紙【4354號偵卷六第103至105、109至
115頁】15.(犯罪事實V○○)憑證簽收單【警卷一第284頁;4354號偵卷五第335頁】16.(犯罪事實V○○)「業績匯報單」1張【4354號偵卷五第336頁】17.(犯罪事實A○○)「業績匯報單」3張、餘款及業績分配表【警卷一第1
74至175、37頁】18.(犯罪事實A○○)「客戶領取簽收單」3張【警卷一第176至177頁】19.(犯罪事實乙○○○)骨灰罐提貨單2張、「業績匯報單」4張、餘款及業績分配表、客戶產權基本資料(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3紙、私立宜城公墓永久使用權狀5紙、寄存託管憑證、提貨單各13紙)【4354號偵卷六第263頁、警卷一第177至
179頁;4354號偵卷五第173至181頁、4354號偵卷六第279至315頁】20.(犯罪事實乙○○○)「憑證簽收單」1張【警卷一第179頁】21.(犯罪事實辰○○)商品保管單(骨灰罐提貨單)6紙、餘款及業績分配表(查無)【4354號偵卷六第336至341頁】22.(犯罪事實辰○○)「業績匯報單」4張、「客戶領取簽收單」2張【警卷一第180至182頁;4354號偵卷五第183至193頁】23.(犯罪事實酉○○)憑證簽收單、業績匯報表、午○○及壬○○之名片【4354號偵卷七第345至347頁】24.(犯罪事實亥○○)被告辛○○、申○○簽署之收款證明共3張、「業績匯報單」1張、「客戶領取簽收單」2張【4354號偵卷六第354至356頁、警卷一第183至184頁】25.(犯罪事實巳○○)「業績匯報單」5張、客戶領取簽收單1張及憑證簽收單2張【4354號偵卷六第379至387頁】26.(犯罪事實L○○)專案交易確定排賣單、宜城公墓永久使用權狀、內膽寄存託管憑證被害人L○○與W○○通話譯文、被害人L○○與陳廷昇通話譯文【4354號偵卷三第235至239頁、第221至231頁、第233頁】27.(犯罪事實L○○)(附表一編號18)信件、存款人收執聯、尚德園有限公司名片(W○○、宇○○、未○○)、信封及尚德園通知信件【4354號偵卷三第249至254頁】28.(犯罪事實丁○○○)提貨單4張(寶石鑑定書、寄託保管憑證照片)、通訊監察譯文【警卷二之2第689、691、671至681頁】29.(犯罪事實戊○○)業績匯報表3張、餘款及業績分配表【警卷三之1第1163至1165頁、警卷一第35、37頁】30.(犯罪事實天○○)業績匯報表、客戶領取簽收表各1張【警卷三之2第979、980頁】31.(犯罪事實子○○)提貨單(寶石鑑定書、託管憑證)、業績匯報表及客戶領取簽收單【警卷三之1第830至833頁】32.(犯罪事實己○○)業績匯報表1張、餘款及業績分配表2張【4354號偵卷九第275、271、272頁】33.(犯罪事實庚○○)業績匯報表、憑證簽收單、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宜城墓園骨灰位永久使用權狀【警卷二之2第742至746頁】34.(犯罪事實J○○)被害人J○○與犯嫌蕭景彦通話譯文、被害人J○○與犯嫌壬○○通話譯文、辛○○簽署之收款證明3紙及寄存託管憑證2紙【警卷一第114至116、125至135、4354號偵卷三第129至138頁】35.(犯罪事實J○○)「業績匯報單」8張、「憑證簽收單」2張【警卷一第159至166頁】36.(犯罪事實卯○○)「業績匯報單」、「客戶領取簽收單」各1張【警卷二之1第553頁】37.(犯罪事實卯○○)委託銷售契約書、 陳政瑋 簽立之收款證明3張【警卷三之第945至948頁】38.(犯罪事實U○○)業績匯報表2張、客戶領取簽收單1張【警卷三之1第761至763頁】39.(犯罪事實U○○)寄託保管憑證3張【4354號偵卷七第433至437頁】40.(犯罪事實癸○○)O○○簽署之5萬元收款證明、餘款及業績分配表【4354號偵卷九第317頁、警卷一第35至36頁】41.(犯罪事實癸○○)O○○名片、骨灰位永久使用權狀【4354號偵卷九第315、319至321頁】42.(犯罪事實宙○○)寄存託管憑證、寶石鑑定書【4354號偵卷三第296至298頁】43.(犯罪事實宙○○)W○○書立之紙條、尚德園有限公司名片(陳廷昇、江唯剛、H○○)【4354號偵卷三第299頁】44.(犯罪事實陳家妍)專案交易確定排賣單、現場蒐證照片、通訊監察譯文【4354號偵卷九第277、263至266頁、警卷三之1第798至803頁】45.(犯罪事實R○○)尚德園有限公司委託協調要約書、買賣契約書合約、通訊監察譯文、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354號偵卷三第61至71頁】46.(犯罪事實I○○)被告F○○與宇○○之名片【警卷三之2第99
1頁】
三十五、和解書【本院卷五第509、335至33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