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45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佩樺
被   告 乙000000
            0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45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4月25日上午11時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歷史帳單、信用卡申請書、約
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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