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237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被   告 丙○○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月26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四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
、違約金。
被告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丙○○、丁○○連帶負擔
十分之三,餘由被告丙○○、乙○○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雙方約定書第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丙○○自民國87年間起,邀同被告乙○○、丁
○○為連帶保證人,先後簽立借據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共三筆,共計借款新臺幣(下同)139,50
0元,並約定應於被告丙○○各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
校、大學或研究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1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利息則分別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二五、年息百分之八點一計付
,如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而遲延履行
中,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查被告丙○○於88年6月畢業,依約前開三筆借款
應攤還本息,惟被告丙○○竟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
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39,500元,而被告乙○○、丁○○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就學貸款申
請書等件為證,被告又均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規定,
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一:
┌────┬────────┬──────┬────────┬──────┐
│本金(新│利息起迄日│利息利率(按│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利率(│
│臺幣)││年息計付)││按年息計付)│
├────┼────────┼──────┼────────┼──────┤
│44,860元│自89年7月1日起至│7.525%│自93年1月1日起至│0.7525%│
││清償日止││93年6月30日止││
│├────────┼──────┼────────┼──────┤
││││自93年7月1日起至│1.505%│
││││清償日止││
└────┴────────┴──────┴────────┴──────┘
附表二:
┌────┬────────┬──────┬────────┬──────┐
│本金(新│利息起迄日│利息利率(按│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利率(│
│臺幣)││年息計付)││按年息計付)│
├────┼────────┼──────┼────────┼──────┤
│47,320元│自89年7月1日起至│8.1%│自94年1月1日起至│0.81%│
││清償日止││94年6月30日止││
│├────────┼──────┼────────┼──────┤
││││自94年7月1日起至│1.62%│
││││清償日止││
├────┼────────┼──────┼────────┼──────┤
│47,320元│自89年7月1日起至│8.1%│自95年1月1日起至│0.81%│
││清償日止││95年6月30日止││
│├────────┼──────┼────────┼──────┤
││││自95年7月1日起至│1.62%│
││││清償日止││
└────┴────────┴──────┴────────┴──────┘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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