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103號
原   告 乙○○
            之7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
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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