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1583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明志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96號,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77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丙○○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共同連續傷害罪,處有期徒刑7月,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固有以腳踢告訴人甲○○,但確未出手毆打甲○○、乙○○或 陳進順 ,伊於案發現場係因錢櫃KTV經理請其勸架,於上前勸架時,因甲○○在拉扯間打到伊的臉,導致伊眼鏡掉落,伊一時生氣始踢甲○○一腳,但不認識動手之人,也不認識甲○○、乙○○或陳進順,與其等更無任何糾紛,並無傷害告訴人之動機,與其他動手傷害告訴人等人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原審勘驗案發現場監視錄影帶,並未看到被告有出手毆打告訴人之情形,原審逕認伊與其他動手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顯屬率斷。況告訴人甲○○先後於偵查、原審少年法庭及原審中所述諸多矛盾,且甲○○、乙○○或陳進順之指述復與現場監視錄影帶內容亦不相同,自不得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另原審量刑亦屬過重等語。
三、惟查:㈠按認事採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
法院之職權,苟無違背證據法則,自不能指為違法。原判決依憑上開證據資料,對於告訴人甲○○、乙○○、陳進順如何已於偵查、原審少年法庭或原審審理時詳述當日被害過程,告訴人陳進順於原審少年法庭所述如何與甲○○於原審少年法庭所述相符,且經原審勘驗監視錄影結果,被害人如何遭人圍毆,嗣被告如何腳踢被害人,再由其他人持不明兇器加入圍毆,至被害人倒地,仍持續圍毆被害人(其間,被告如何再腳踢被害人),後來被告如何與其他人自KTV門外追逐穿背心之男子(即告訴人陳進順)至KTV內,嗣該男子如何遭人拉出KTV門外毆打等情,堪認被告不僅於甲○○遭圍毆時,加入以腳踹、踢甲○○二次,並與圍毆陳進順之人一起追逐陳進順,暨上訴人與其他動手圍毆之人間,如何有犯意聯絡,均為共同正犯等情,原判決已一一於理由中加以說明,並非單憑告訴人之指訴而為認定。而證人之供述前後稍有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究竟何者為可採,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情形,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因之,證人之供述彼此或前後縱有差異,事實審法院依憑證人前後之供述,斟酌其他證據,本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取其認為真實之一部,作為論罪之證據,自屬合法,難因所認事實與捨棄不採部分之供述證據不符,即指判決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原判決已說明甲○○於偵查及原審少年法庭所述被告係第一個上前毆打伊之人乙節,前後一致,及於原審證述遭被告踹踢等情,其基本事實之陳述如何皆屬一致,且與告訴人乙○○、陳進順證述及被告部分供述相符,足認甲○○之陳述內容即與真實性無礙。至原審勘驗現場監視錄影內容,易因監視錄影設備裝設數量及攝錄角度而有其限制,自無法將告訴人親身經歷之案發過程完全攝錄其中,是現場監視錄影內容與告訴人乙○○、陳進順指述有部分不符,亦屬常情。原判決本於經驗與論理法則,採取甲○○、乙○○、陳進順之證述,作為論罪之證據,自無何違法可言。被告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行,並指摘原審認事用法不當,自無理由。
㈡刑罰之量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法院已審酌刑法第57
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所量定之刑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無顯然失當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1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判決就被告犯罪情節,已予明白認定,並敘明被告構成累犯加重其刑之情形,及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率人持刀棍傷害告訴人等,衡酌其犯罪之目的、動機、所使用手段、各告訴人受傷之程度,以及告訴人陳進順因上前勸架而遭圍毆等情,暨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7月。原判決就刑罰裁量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無濫用權限、顯然失當情形,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炳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曾德水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