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47號原告 蕭榮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雪貞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因本件原告提起之離婚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之訴訟費用額為3,000元,惟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其補正。
二、本件離婚之原因事實。因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僅記載兩造於民國97年12月17日結婚,但因被告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中云云,並未具體表明其訴之聲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