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四九二號
上訴人丙○○
乙○○癸○○○兼右三人訴訟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路○段○○○號五樓之三被上訴人辛○○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
甲○○住台北市○○街○○巷○○號三樓庚○○壬○○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己○○住台北市○○路○段○○號十樓之二戊○○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二六九之九三號四樓子○○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陳秀瀾 訴訟代理人 黃冠豪 律師複代理人 王百合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郭松濤法官黃豐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書記官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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