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共同扶正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 廖惠英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雨錚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吳頂籃 間因請求履行共同扶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若原告無法陳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17,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