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枝青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請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
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全部資料均不得遮隱)。
㈢請提出足以釋明第三人尚慶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有未依約履
行之相關證據資料(如:繳款帳務明細表、票據不獲兌現之退票資料…等足以釋明已符合買賣契約第十條之證據資料)。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3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碧峰││1570-1││101.96│全部│陳枝青│└──┴───┴────┴────┴────┴────────┴─┴─────────┴──────┴──────┘┌────────────────────────────────────────────────────────────────┐│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28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509│碧山路1107巷90│碧峰段1570-1地│住家用、鋼筋混│一層:59.15、二│陽台:21.46│全部│陳枝青│││││弄61號│號│凝土造、4層│層:56.84、三層│││││││││││:56.84、四層:│││││││││││46.79、合計:21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