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
業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 桂先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麗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69,9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6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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