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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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517號聲請人祭祀公業 高佛成 法定代理人 高泉吉
高德三 上列聲請人因債權人 張發勝 與債務人祭祀公業高佛成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6月3日所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請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依法律移由司法事務官處理之民事訴訟事件,其確定證明書之核發,應可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53條第3項規定「第1項之處分確定後,由司法事務官付與確定證明書」,由司法事務官為之。...上開確定證明書既由司法事務官核發,自應認係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處分,相關救濟程序宜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規定辦理(司法院民國100年6月13日祕台廳民一字第0000000000函釋意旨參照),合先敘明。次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祭祀公業尚未登記為法人者,應按非法人團體之例,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系爭公業管理人計有13人,且未經登記為法人,系爭公業規約亦無明文授權可選任其中一人為代表人,鈞院竟僅向其中一人為送達,而未向全體管理人為送達,應不生送達之效力。又,核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法院誤認未確定之支付命令為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確定之效力。本件支付命令自核發後,三個月內未合法送達於債務人,該命令失其效力,鈞院誤發之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等語。
三、經查,祭祀公業高佛成之管理人固有13人,惟查該全體管理人於民國100年9月3日所召集之第二屆管理人第一次會議,業經全體管理人決議選任 高清雲 為代表人,此有祭祀公業高佛成管理人名冊及該會議議事錄在卷足憑。次查,高泉吉於另訴屢經主張高清雲為祭祀公業高佛成之唯一法定代理人,亦迭經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484號支付命令、102年度訴字第4409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816號民事判決理由敘明肯認在案,堪認高清雲確為祭祀公業高佛成之法定代理人。此外,聲請人既主張祭祀公業高佛成之管理人應列全體13位管理人並對之送達始為合法,若然,則其聲請狀僅列高泉吉、高德三為法定代理人,書狀程式是否合法?法定代理權是否欠缺?均非無疑。其一方面主張本件支付命令未經合法代理且未對全體管理人送達,另方面卻主張其二人足堪為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而有權代理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豈非自相矛盾?其理明甚。
四、本件支付命令業於105年4月28日合法送達於債務人祭祀公業高佛成之法定代理人高清雲,且逾20日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已然確定,本院據以核發確定證明書,並無不合,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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