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063號聲請人 林永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啟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姓名為蔡「啟」平或蔡「啓」平?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附表編號2之票號是否為WG0000000?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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