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原告 羅桂花
羅啟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政平 因一零六年度重訴更一字第六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參萬參仟壹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肆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四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楊振宗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