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3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志誠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麗華 訴訟代理人 李志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7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黃國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