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64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潤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7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潤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某時許,與不詳之友人至 陳清基 擔任廟公而位於宜蘭縣○○鎮○○路○○○號之中山公園「福德廟」附近飲酒後,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100年4月16日下午4時5分許前往該廟,徒手將信徒供奉置放在廟內供桌上之蝴蝶蘭花盆2個砸壞,致令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 林忠文 告訴被告黃潤生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
1紙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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