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60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丁○○、戊○○、丙○○因98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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