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羅簡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37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
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01至04號之仿冒私菸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一第8行「民國96年8月23日、24日許」更正為「民國96年
8月23日或24日上午5時許」外,其餘均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品罪。被告之接
續販賣行為,屬反覆實施同一犯意下所為,應為集合犯而為
一罪。爰審酌被告一時貪圖小利之犯罪動機、目的、雖其獲
利尚微,惟其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私菸數量甚多,造成商
標權人之損害非輕,並影響國家之國際形象及犯罪後坦承不
諱並表示悔悟之態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扣案附表所示之仿冒私菸,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併予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逕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私菸品名│數量│商標│標權人│備註│
│號││(包││││
│││)││││
├─┼───────┼──┼────┼────┼────┤
│01│長壽白軟包淡菸│60│「長壽│臺灣菸酒│其中8包│
││││及圖」│股份有限│送鑑定後│
│││││公司│經破壞,│
││││││惟尚無法│
││││││證明業已│
││││││滅失,仍│
││││││應予沒收│
├─┼───────┼──┼────┼────┼────┤
│02│大衛杜夫淡菸│60│「David│瑞士商大││
││(Davidoff││off及圖│ 衛朵 夫公││
││Lights)││」│司││
│││││││
├─┼───────┼──┼────┼────┼────┤
│03│七星硬盒香菸│140│「MILD│日本商日││
││(MildSeven││SEVEN及│本香煙產││
││Original)││圖」、「│業股份有││
││││Typhoon│限公司││
││││」圖樣、│││
││││「MILD│││
││││SEVEN7│││
││││及圖」│││
├─┼───────┼──┼────┼────┼────┤
│04│七星硬盒香菸│130│「MILD│日本商日││
││(MildSeven││SEVEN及│本香煙產││
││Original)││圖」、「│業股份有││
││││Typhoon│限公司││
││││」圖樣、│││
││││「MILD│││
││││SEVEN7│││
││││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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