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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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1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彭麗紅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1,020元,共計2,020元(郵務送達費係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3×34=1,020。
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請提出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明細)及前
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㈢、請據實陳報自德富製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時間及原因、公司聯絡電話,並提出離職證明書(須有任職期間、薪資及離職原因)。
㈣、請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㈤、請提出受扶養人 廖盛軻 之96年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受扶養人廖盛軻是否有領取政府補助金?若有,其領取期間及金額為若干?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依法尚有其他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人數若干?並應提出此等親屬之96年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其有何法律上不能分擔扶養費用、家庭生活費用之正當理由及其證明文件。
㈥、請提出聲請人之姑姑 廖慧亞 之96年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陳報其最近6個月內之每月各項收入數額及其證明文件。
㈦、請 陳明 租賃房屋之坪數、廳房衛數目、居住人數。
㈧、請具體陳明與華南銀行協商時,該行所提供之具體清償條件內容、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㈨、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須附自97年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資料)。
㈩、請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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