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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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95號原告 葉龍珠
葉士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斐旻 律師
任明穎 律師 張柏涵 律師被告 葉議聰
葉士弘 葉士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李志正 律師 李佳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二院區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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